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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的损失谁赔偿?

发布日期:2015-05-27    作者:110网律师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搭乘者
的损失谁赔偿?
 
判决一:驾驶人承担50%的赔偿责任
 2010年2月5日薛某借用刘某的晋BB5031号秦川福莱尔微型轿车拟去大同,吴某知道后要求搭乘,因为吴某为薛某的堂妹,薛某不好拒绝,同意同乘。车辆驶入大同县S339线北侧道路下,为避让另一车撞上路旁大树,造成驾驶员薛某与车上乘员吴某同时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大同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薛某对该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先后到大同市第三人民医院和张家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五万四千余元,在与堂兄薛某协商赔偿因分歧太大未能成功后,以薛某驾车时所持驾驶证为过期证件,在此次事故中属无证驾驶,而车辆所有人刘某在出借自己车辆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二人在本次事故中有共同过错为由,将薛某和刘某共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154027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薛某的驾驶证已审验到2010年7月16日系有证驾驶,故认定刘某尽到了审查义务,无过错。同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薛某作出同意原告吴某同乘的承诺,就有义务承担保障在运输过程中对吴某的人身安全,且善意同乘者吴某在本次交通事故中没有过错,故被告薛某应承担对吴某的损害赔偿责任。但综合考虑本次事故中,双方同时受伤,且原告吴某乘坐被告薛某车辆系无偿同乘且二人系亲属关系,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比例为宜。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有关民事法律政策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判决二:驾驶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马某和何某为同学和好友。2008年7月25日,两人受朋友之托,去朋友未婚妻家送定亲礼。女方家摆酒设宴,对两人热情接待。酒足饭饱后,马某乘何某驾驶的货车回家,在回程行驶过程中,车辆与其他车辆相撞,致马某受伤。
  经警方认定,何某在该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马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马某将肇事者何某、车辆所有人田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3.4万余元。
  在该案中,由于何某是好意让马某免费搭乘,最终却好心办坏事,到底要不要承担责任,成为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点。而“善意同乘”的定义则是无偿同乘,即搭便车、搭顺风车。
  但由于法律没有关于“善意同乘”可以在交通事故中减责的规定。一审法院审理此案后,最终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34158.06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何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中院。
  郑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善意同乘”者并非运输合同关系中的乘客,作为无偿的同乘者应根据生活常识和个人认知水平对车辆状况、驾驶人的状态,以及车辆的行驶尽到必要的关切。
  作为送定亲礼的嘉宾,两人席间饮了不少白酒,对此马某应明确知晓,但其在乘车前虽已明知何某饮酒,却没有制止,未能尽到“善意同乘”者应尽的关切。
  而在何某酒后驾车的情况下马某主动乘坐,对于自身处于危险中持有一种漠然的态度,故对其自身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所以,认定何某对马某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马某对其自身的损失承担40%的责任。
据此,法院判令何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20494.84元,田某对何某的赔偿承担补充责任。
 
判决三:驾驶人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原告施某顺风搭乘被告张某驾驶其父所有的昌河面包车回家途中,遭遇车祸,致其身体多处受伤,前后共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6983元,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张某负全责。施某向洪洞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张某及其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中存在如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由驾驶人张某与其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02条之规定,双方构成了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有义务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本案中,张某违反安全审慎驾车义务,造成施某身体伤害,理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张某之父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种意见是张某及其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张某好意搭乘施某回家,是一种乐于助人的行为,如果判决让其承担赔偿责任,无异于否定助人为乐的精神,这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与实践相背,故施某应自行承担其损害后果。
第三种意见是张某及其父应对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因为本案中施某是好意同乘者,张某没有收取其任何费用,是一种无偿运送行为,要求张某像一般交通事故中由承运人完全负担赔偿责任显然不合公平原则,同乘车应负担部分风险。故理应由张某及其父向施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为宜。
法官点评
本案中原告施某是免费搭车者,这就涉及到了在机动车损害赔偿法律制度中,有一个“好意同乘者”的概念,具体是指交通事故中在遭受损害的机动车内的无偿乘车人,即所谓的搭便车者,好意同乘者与有偿同乘者不同,后者是指买票要乘车的旅客,在遇到交通事故后,可以依据客运合同处理,没什么问题,“好意同乘者”责任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处理规则之一,虽然好意同乘者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但有过错的驾驶员对好意同乘者造成人身损害的,应适用侵权法律的规定,驾驶员不能因为“好意同乘者”是无偿搭便车而随意置其生命财产于不顾,不能因为乘车人是无偿乘车而免责。
合议庭经过评议,最终采取了第三种意见处理了本案,依法判决被告张某及其父连带承担向原告施某60%的赔偿责任,共计10145元。
 
律师分析
结合以上三起法院判决,可以看出审判法院的观点是驾驶人需要对同乘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不会因为驾驶人是未收取费用就免除责任,驾驶人有保障同乘者人身安全的义务,至于驾驶人承担的责任比例需要结合同乘者是否具有过错等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私家机动车越来越多的情形下,亲朋好友、熟人之间顺路搭车现象较为普遍,甚至于在高速收费站、路口经常会遇到要求免费搭乘车的陌生人,驾驶人如果“心软”或“好说话”同意,势必增加了善意同乘侵权案件发生的机率。可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昔日亲情友情、好人好心肠就会烟消云散!
提醒广大车主注意以下三点,一是机动车驾驶人要将对搭乘人员的善意帮助化作高度负责,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安全驾驶;二是机动车所有人要加强对车辆的日常保养和检修,切莫碍于面子将车辆借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使用;三是建议乘客外出最好选择乘坐客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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