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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5·11特大走私进口盗版光盘案宣判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从广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获悉,广西“5·11”特大走私进口盗版光盘案22日由广西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林跃华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0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2年底起,香港不法商人郭碧华(另案处理)、林跃华等人在境外投资1000多万美元,开办了一个“星光影碟联营公司”,引进了5条世界上最先进的光盘生产线,主要从事生产DVD和VCD盗版光盘。

  为使整个走私活动“正常运作”,林跃华雇请黄东伟在广州联系范某(另案处理)等客户,由范某等客户提供母盘,寄到南宁交给曾朝斌和刘少波,之后再由曾朝斌寄到凭祥转送到星光公司进行生产。星光公司根据母盘和订单生产出客户所需的盗版光盘后,派人将盗版光盘送到边境,由郭碧华雇请的黄日锋等人从边境的广西宁明、凭祥偷运入境,并运往南宁交给曾朝斌,曾朝斌、刘少波等人将接收到的进口盗版光盘以“配件”的名义,通过物流公司运到广州,交给相应的客户。黄东伟等人收到货款,扣除费用及提成后,存入星光公司在国内的银行账户。

  从2002年12月至2005年5月期间,这个团伙多次组织、策划、实施了盗版光盘的走私活动。2005年5月12日南宁海关对这起案件正式刑事立案侦查,成立“5·11”特大走私进口盗版光盘案专案组,历时1年多侦破此案。据了解,这一案件共涉嫌走私进口盗版光盘3000余万张,案值约1.88亿元,涉嫌偷逃税款2800多万元。

  22日,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一案件开庭审理,林跃华等12名涉案人员接受审判。法院除依法判处林跃华无期徒刑外,还依法判处黄日锋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分别判处其他10名被告人2年至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至200万元。

   
   新华社 王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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