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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程序

发布日期:2015-06-07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诉讼中的保全指的是当出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或者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措施。从保全的标的来区分,它分为财产保全和行为保全两种;从保全提起的时间来区分,它分为诉前保全和诉讼保全两种。
对于人民法院生效的保全裁定,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是毋容置疑的,对于案件当事人而言,如果不服人民法院作出的保全裁定,可以选择的救济程序包括: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5条提出索赔;2、根据该法第108条规定提出复议。但对于当事人之外的案外人而言,特别是针对财产保全,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程序就存在着不同的观点。
2015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民诉法解释)实施之前的争议观点主要有两类:
一、法律无规定,置之不理。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1991年《民事诉讼法》以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只规定了案件当事人不服保全裁定时的申请复议权,并没有规定案外人也享有这项权利,另外保全裁定的执行不同于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所以,案外人也不能适用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主张行使异议权。
  二、案外人依法享有提出保全异议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保全裁定的执行和执行程序中的执行并无本质区别,均属于执行,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可以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208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异议申请。
新民诉法解释第172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对于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处理”,《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于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这是新民诉法解释增加的新规定,这条规定的出现,使得第一种观点无法可依的说法失去了存在的空间。
新民诉法解释颁布实施以后,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主要存在两种观点:
一、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只能通过保全复议的程序来救济。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担任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到的观点是“案外人因保全或先于执行错误受到侵害,赋予案外人享有复议的救济程序就足够了。”在书中还提到“该意见,也是经过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单位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该观点的理由包括: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可以申请复议,并未规定其他救济渠道,案外人依此也只能享有复议权。2、保全裁定只是中间性的裁定,而非终局裁定,赋予利害关系人与当事人相同的申请复议权利即可,不宜给予其异议之诉的权利。3、过多的救济环节和手段将影响保全的效率性。4、对于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利害关系人有异议的,可按执行程序中的相关规定处理。这里所说的保全实施中发生的问题笔者的理解应该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对保全财产实施具体的执行行为,包括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这时,案外人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向执行机构提出执行异议,那么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行使了复议权后,在保全实施中是否仍然享有异议权,在该书中没有明确阐述。
二、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两种程序救济。持这类观点的主要是河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的张华仕,他曾在中国法院网发表《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法律救济进路》这篇文章,在文中他提到了案外人可以选择采取上述两项救济权利,这篇文章后来被很多网站转载,它也成为新民诉讼法解释实施后旗帜鲜明的关于不服保全裁定救济途径的论述之一。文中作者评述“尽管2015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是关于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第一个明确规定,但整个法律条文中并未出现只能、仅能等用词,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尚未在其他文件或者场合流露出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只能采取复议程序救济。”另外作者还提到《民事诉讼法》第227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的规定赋予了案外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属于执行程序的一部分,案外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时,自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享有异议权,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异议。赋予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以异议权恰恰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不赋予其异议权反而不符合法律体系解释的要求。因此,不服财产保全裁定的案外人依法应享有异议权。
笔者认为,既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新民诉法解释设专章节对保全进行了规定,其中也包含了不服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的规定,那么我们就应该改变在新民诉法解释实施前那种无法律明确规定时救济程序的混乱状态,严格依法保障案外人的复议权,作为其对不服保全裁定的唯一救济程序。同时,我们也看到新民诉法解释关于案外人的申请复议权规定的比较简单,比如:人民法院制作的保全裁定书中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不服保全裁定的救济程序、行使权利的期限等释明权未作规定、人民法院对保全裁定审查结果的文书形式未作规定等等,所以,笔者建议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当事人和案外人维权之路更加顺利通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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