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抢劫案
发布日期:2015-06-1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被告人张某、陆某伙同刘A、焦A、杨A(均另案处理)、于A(在逃)等人,于1995年9月17日在北戴河海滨莲蓬山处抢劫张B和赵B的金项链1条、金戒指1枚、照相机1架、人民币320余元。1996年1月13日下午,2被告人伙同赵X(另案处理)、杨A等人抢劫承德至秦皇岛长途汽车乘客崔X人民币256元。同年2月4日,2被告人又伙同赵X在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张C和王C人民币100元,双狮表1块。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于1996年2月24日中午到鞍山市某公园,抢劫孟D和杨D人民币1650元、BP机1个、金戒指2枚、手表1块、录音机1台、皮衣1件。同年3月15日下午,张某、陆某伙同赵X在某公园抢劫李E和谢E人民币690元。3月17日中午,张某、刘某伙同潘F(另案处理)又在某公园抢劫柏X和陈X金戒指1枚、金耳环1对、人民币32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伙同潘F、吕X(另案处理)于1996年3月17日晚,在鞍山市常各庄大桥处抢劫崔Y和孙YBP机1个,人民币900余元。同年3月一天晚上,4被告人在鞍山市西火车站一停车场,抢劫一出租车司机人民币200元。
被告人张某、刘某伙同潘F,于1996年3月19日中午,在鞍山市某公园将人民警察王S按倒在地,刘某用石块猛击王头部,后抢走王佩带的“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BP机1个、人民币200余元,抢走关S人民币140元。王S的伤情经鉴定为重伤。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参与抢劫作案9起,抢劫人民币5000余元、“五四”式手枪1支、子弹7发、BP机3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4枚、金耳环1对、录音机1台、照相机1架、手表2块;
被告人陆某参与抢劫作案7起,抢劫人民币4000余元、BP机2个、金项链1条、金戒指3枚、录音机1台、照相机1架、手表2块;
被告人刘某参与抢劫作案5起,抢劫“五四”手枪1支、子弹7发、人民币3100余元、BP机3个、金戒指3枚、录音机1台、金耳环1对、手表1块;
被告人孟某参与抢劫作案2起,抢劫人民币1100余元、BP机1个。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被追缴的赃款赃物、现场勘查笔录、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法医鉴定结论以及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白石山派出所关于刘某于1978年3月1日出生的证明材料等在案证实。各被告人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及抢劫的财物,与被害人陈述抢劫的情节相吻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案情分析]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孟某无视国法,竟敢多次在公共场所结伙抢劫他人财物、甚至抢劫警察的枪支弹药,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4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张某、刘某、陆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照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从重处罚;孟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刘某在1996年2月24日抢劫作案时不满18岁,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从轻处罚。刘某、孟某在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刘某、陆某和孟某均属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对张某、刘某、陆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孟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案情结果]
该院1997年4月17日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犯抢劫罪,均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一审宣判后,张某以没有抢劫和殴打王S、没有参与抢劫崔X,揭发过他人的犯罪为由;刘某是以1978年4月7日生、作案时不满十八岁,抢王S没起主要作用为由;陆某以没有参与抢劫张B、量刑重为由,分别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某、刘某、陆某和被告人孟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某原曾供认抢劫王S枪支和在公共汽车上抢劫崔X的事实,同案被告人也有供述证实在案,其上诉称没有参与该两起抢劫不是事实;上诉称揭发他人犯罪,经查不实。刘某抢劫王S,并用砖将其砸致重伤,上诉称没起主要作用的理由不成立;刘某原多次供认出生于1978年3月1日,与原籍派出所证明一致,现上诉称于1978年4月7日出生,不是事实。陆某上诉称其没有参与抢劫张B,经查属实,应予纠正。张某、刘某、陆某抢劫作案多次,至重伤一人,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刘某系累犯,均应判处死刑。一审判决对全案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于1997年7月30日裁定如下:驳回张某、刘某、陆某的上诉、全案维持原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规定,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同一裁定核准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某、刘某、陆某死刑,均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且情节严重,应予严惩。
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主犯应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抢劫作案时不满18岁,应从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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