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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刑警中队长为行贿犯洗罪出具假证明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以徇私枉法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原四川省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北城中队中队长古某,为了使犯罪分子获得较轻处罚而出具虚假证据。11月22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古某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5年,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泸州忠信典当有限公司董事长赵某行贿罪一案中,时任刑警中队长的古某顾及其妻在赵某所在单位工作而徇私情。为使赵某受到较轻的刑事处罚,古某违背事实真相,先后于同年6月、8月间向赵某的辩护人及法院出具了二份关于赵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另案犯罪嫌疑人而有立功表现的虚假书面证明。法院采信了该证据,认定赵某有立功表现,并结合其他量刑情节,以行贿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古某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即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古某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为徇私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故意使有罪的人受到较轻的处罚,其行为构成了徇私枉法罪。但考虑其在司法机关第一次讯问前主动交待其罪行,应视为自首,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中国法院网  李云 车松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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