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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3名司乘人员抢劫乘客40元各被判刑3年半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二审审结一起客车司乘人员抢劫乘客案。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有期徒刑各3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去年9月14日上午,被害人张某与其朋友何某在成都市茶店子附近的金牛山庄边,乘坐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营运的大客车到都江堰市。上车前,被害人与三被告人讲定,上车有座位,每位的票价为10元。被害人张某与其朋友何某上车后,因车上无座位,便与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三人发生纠纷。当车行至高新西区大唐电信路口时,被交警拦下检查。交警发现超载后,要求被害人张某及其何某下车转乘其他车辆。

    张、何二人下车后,被告人孙永富追上去要求被害人张某及其朋友给车票钱。张某等以只坐了一段路未到都江堰为由拒绝付钱。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追上二人,要求被害人张某交出200元来交罚款。被害人不从,三人遂持刀威胁,并殴打张某等人。张某被迫从自己及同伴身上拿出人民币40元交给三人。9月16日上午根据张某提供线索,民警发现袁正举三人驾驶的大客车由成都至都江堰方向行驶,在成灌高速路收费站将该车挡下,同时抓获三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正举、曾云根、孙永富在从事经营活动中,理应遵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而三人却违背职业道德,对其服务对象持刀威胁、大打出手,以获取合理款项范围以外的财物,抢走被害人张某人民币40元,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新华网 任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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