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竞业限制须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5-06-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案情介绍]
小杨是一家计算机编程公司的程序员,与单位签有三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小杨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行业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工作。2005年9月,劳动合同到期后,小杨和单位没有续签劳动合同。小杨离职时,单位一再强调要求其履行竞业限制的规定。
小杨在此后的半年多时间里一直履行她与单位的竞业限制约定,但因脱离本专业她没有其他行业的相关工作经验,所以也一直没找到工作,生活慢慢变得越来越艰难。小杨越想越觉得这种约定不公平,于是她咨询了专业律师。这才知道,根据法律规定原单位应当在她离职时开始为她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买单,即支付竞业补偿金。如果单位拒不支付,她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交涉无果。她在2006年1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按其每月3000元工资的标准支付其两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案情分析]
案例分析
本案是典型的竞业限制争议,许多技术性企业经常使用竞业限制的方式保护本单位的商业秘密以保障自身的竞争力,但在保护企业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应当依法办事,不侵害员工的合法权益。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高薪挖墙脚,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其中对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作出了相应要求。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竞业对象承担的竞业行为,属于法定竞业。而劳动法里规定的竞业限制则属于劳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且只有那些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条款或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二、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须提前通知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期限及内容以竞业条款的形式做了相关约定,但却未对给小杨的竞业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并且在其离职时单位也未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明确放弃对剩余部分的竞业限制期限要求,这种放弃是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法院酌情根据小杨履行竞业义务的时间及其工资状况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经济补偿。
[案情结果]
本案经过仲裁和一审最终法院在单位放弃对小杨以后竞业要求的情况下支持了小杨6000元的竞业经济补偿要求。
[相关法规]
一、竞业限制约定有规定竞业限制又称竞业禁止,是指对权利人(一般是用人单位)对有特定关系的义务人(一般指劳动者)特定竞争行为(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禁止。竞业限制是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公平竞争秩序、协调市场主体之间(特指雇主与雇员之间)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高薪挖墙脚,以不正当方式获得他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时有发生,损害了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此,国家制定了一系列规定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司法》,其中对经理、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的竞业行为作出了相应要求。但这些都是法律要求竞业对象承担的竞业行为,属于法定竞业。而劳动法里规定的竞业限制则属于劳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且只有那些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才能约定竞业限制。劳动者竞业限制的依据是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条款或竞业协议,竞业限制的期限和权利义务也是通过双方约定而产生的,但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竞业限制的期限由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最长不得超过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而且,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竞业限制的,不得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二、放弃竞业限制要求须提前通知
竞业限制约定是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的限制,用人单位应当就此给予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明确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本案中单位与小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竞业限制期限及内容以竞业条款的形式做了相关约定,但却未对给小杨的竞业经济补偿做出约定,并且在其离职时单位也未支付相应的竞业补偿。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竞业限制协议对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支付形式等未作约定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方当事人由此发生争议的,可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及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应当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用人单位放弃对剩余期限竞业限制要求的,应当按劳动争议处理机构确认的标准支付已经履行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单位在劳动仲裁时明确放弃对剩余部分的竞业限制期限要求,这种放弃是允许的,但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竞业限制协议生效前或者履行期间,用人单位放弃对劳动者竞业限制的要求,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因此,法院酌情根据小杨履行竞业义务的时间及其工资状况判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竞业经济补偿。
相关法律问题
- 关于劳动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个回答10
- 竞业限制经济补偿为员工工资的50% 5个回答0
- 远公司没给竞业限制经济补偿是否需要提出? 5个回答20
- 员工离职前未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未支付经济补偿金,离职后履行 5个回答0
- 请问在此情况下公司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微信群“踢人”属于社群成员之间的自治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诉讼调整的范畴
- 情侣分手后在网络频繁发布不当言论贬损对方,法院这样判
- 实际施工人能否在工程款范围外主张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 远亲不如近邻!
- 李**贩卖、运输毒品案 ——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系累犯和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
- *有限公司与上海*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蝉联携运物流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
- 徐州*金属资源有限公司与圣克莱蒙特航运股份公司、东京产业株式会社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 肖*故意杀人案——吸毒后交通肇事,持刀捅刺执行公务的民警,致1人死亡、1人轻伤,罪行极其严重
- 杨**运输毒品案——假释考验期内组织怀孕妇女运输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系毒品再犯,罪行极其严重
- 蔡**贩卖、制造毒品案——伙同他人制造、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罪行极其严重
- 杨*贩卖毒品案——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从重处罚
- 於**贩卖毒品案——多次零包贩卖毒品,依法严惩
- 臧*贩卖毒品案——通过互联网贩卖毒品数量大,且系毒品再犯,依法严惩
- 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吸毒后驾驶机动车肇事并连续冲撞,系累犯,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 鲁*非法生产制毒物品案——非法生产邻氯苯基环戊酮,情节特别严重,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