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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贿赂案件侦查取证谈

发布日期:2005-04-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贿赂犯罪的理解均有狭义、广义之分,狭义的贿赂罪即刑法所规定的标准贿赂罪,是行受贿赂双方行为人之间的直接的钱权交易行为,广义的贿赂罪则是指无论行为人作案手段如何花样翻新,只要本质上属于以权力换取利益,就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贿赂罪。特殊贿赂案件即是指除标准的(即狭义)贿赂罪以外符合钱权交易本质的那些贿赂案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贿赂犯罪形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作为贿赂犯罪要素之一的金钱和财物已不再是另一要素- ——权力的单纯的交易对象,而仅仅成为权力的交换内容之一。另一些非财物亦非金钱的财产性利益纷纷登台亮相,成为与权力相交换的筹码,也就是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贿赂犯罪之钱权交换的本质虽未变,但钱权交易的形式已产生了多种变化。特殊贿赂案件的侦查取证,是指司法机关在查处特殊贿赂犯罪案件中,为揭露、证实和查获特殊贿赂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有别与查获一般贿赂犯罪分子方法的专门调查取证工作。由于特殊贿赂犯罪分子作案的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诡秘狡猾,且发案的领域广,所以决定此类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更复杂、更困难,下面结合实践谈谈这类案件侦查取证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情报信息员取证

  情报信息员是司法机关为了侦查活动的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对社会特定人员秘密培养训练,并交待任务让其为司法机关提供案件情况消息的人员。由于这种人员的选拔、任用和其工作手段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人们称他们为“秘密信息员”或“内线”、“秘线”;还有的称为“耳目”、“密探”等。不论对他们的称谓如何,其目的都是司法机关为了利用他们开辟案源,收集罪证和揭露犯罪的。因此,为了使情报信息员真正能成为设立在贿赂犯罪分子身边的一种秘密武器,并让他们能成为能为我所用和能为我所控, 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是他们选拔来源要可靠,防止反渗透。因此情报信息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高低,对侦查工作成败的关系极大。因此,总体要求上,他们应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和政治理想,应勇敢、坚强、不怕牺牲,并且具有机动灵活、敏捷反映的能力。如果懂外语、会开车、摄像、能操作电脑的,更应优先选拔。试想,他们见了犯罪分子就心惊胆颤,不敢靠近,怎能发现犯罪行为?如果他们没有文化或文化程度太低,怎能秘记犯罪分子的书证和谈话要点?如果他们对执法机关本来就很反感,又岂能为执法机关服务呢?所以,我们选择他们时,一定要把那些正义感较强,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并且反映快、动机纯的人发展为对象,以适应我们的侦查工作需要。

  二是要加强对情报信息员的引导。由于情报信息员都是从社会各行各业中物色的特定人员,有的还可能根据侦查需要而从轻微的犯罪人员中挑选的,因此,对他们参与执法机关的侦查工作必须严格要求。在领导途径上应当单线接触、专人负责,面越窄越好,每个情报信息员在任何情况下,只能接受专人、专线的纵向式领导,而不应接受多人复线的横向式领导。为严格纪律和保守秘密,情报信息员的身份情况,活动情况应建立秘密档案,姓名应一律编数字代码或其他符号代称。

  三是在使用情报信息员中,要精密安排,适时指导。情报信息人员不论从哪方面讲,毕竟都不如专业的侦查人员,个别紧急情况下,可能还会出现临时交待任务临时上阵的情形。因此,对他们参与的每个侦查环节,负责与他们联系的执法干警都必须严密关注,不但要精心设计,而且要精心策划、精心指挥和具体指导,以保证为他们完成任务创造良好条件。比如,某受贿10万元的饭店经理利用时间差作案后,检察机关一直查获不到赃款的去向。后来,起用一名与该经理比较熟的饭店舞厅的舞女作情报信息员进行密探活动。为保证及时得到情报后能将罪犯和赃款同时查获司法人员不但为该舞女提供交通便利,而且还告诉了专线领导的手机号码和传呼号码。几天后,该舞女终于在火车站附近的一家银行发现了被告人的活动,经电话传讯给检察人员后,当即在车站银行查出了那笔赃款。

  (二)办案人员化妆取证。

  化妆取证是司法办案人员根据侦查工作需要,不着工作服装、不露执业的神态而索取案件证据的一种工作方法。这种方法取证的优点起码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可冲淡与调查对象之间的严肃气氛,使被调查人,特别是证人在无警惕、无惧怕和无特别感觉中提供证言或证据。第二,可以促进案件保密工作。这是因为有的特殊贿赂案件没有被告人的口供或其他直接证据,往往需要从其他方面收集间接证据来加以印证,因此,为了不打草惊蛇,不被犯罪分子发现我们的侦查计划,以保证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司法办案工作人员可以扮演成其他工作人员到有关部门调查。比如,装扮成税务人员以正常的税收活动去检察有特殊贿赂嫌疑的企业纳税情况,扮演成审计人员去审查特殊贿赂犯罪人单位的帐目等。第三,容易取到视听密录证据。由于办案干警化妆后是以常人的身份出现,不易引起被调查人,包括行、受贿双方当事人的注意,这样,有利于办案人的秘密录音、录相活动。

  化妆取证虽然在一般的贿赂案件证据侦查中也使用,但是,从证据认定方面看,它与特殊贿赂案件的化妆取证仍有不同。比如取到的视听资料在一般贿赂案件中不易作为证据使用,而根据特殊贿赂案件证据的概念和特征,这种秘密取到的视听资料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

  (三)注意选择突破口取证。

  特殊贿赂犯罪案件之所以不好认定,除了其他因素外,主要是“一比一”证据现象太多。因此,为了克服这种现象,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侦查能力,在周密计划的基础上,抓住主要矛盾,认真分析每件个案的案情,然后选准突破口,千方百计扩大证据来源,以最终达到降制罪犯的目的。下面就几种特殊贿赂犯罪案件在“一比一”证据的情况下,怎样选择突破口问题谈谈我们的体会。

  1、夫妻唱双簧贿赂。

  如前所述,此类特殊贿赂案件之所以形成“一比一”证据的情况,是因为贿赂犯罪分子为逃避打击,自己故意不出面直接收受贿赂,而让妻子接受。案发后,有职务的人不强词夺理不承认,无职务的人胡搅蛮缠说不知道。对这种情况,实践中多是把功夫下在受贿人妻子身上,从其妻子身上打开缺口。因为,从这种特殊贿赂案件本身来说,其家属不是案件的直接参与者,对案情的来拢去脉只知一二,不知全部,因此,讯问中,她的回答必然因欲盖弥彰而出现破绽,在无懈可击的情况下,加上其本身心理因素不稳固,便宜于瓦解和突破。比如,某政府领导在发放家属楼的工程承包中,承包人为感谢他,两次共向其妻行贿1万2千元。案发后,只有行贿人的供词,证据出现了“一比一”。办案人员为取到受贿方的口供,把突破口选在这位领导的妻子身上,使其在反复工作的基础上交待事实真相。

  2、利用时空差贿赂。

  这种形式特殊贿赂“一比一”证据形成的原因大致有三种情况:一是受贿人不供述;二是行贿人不承认;三是贿赂行为涉及的证据人或证据单位出据间接证据凭证有困难。而这三种情况的证据不宜索取问题几乎都与时空差距太长有关。比如受贿人因事先有逃避法律惩罚的计谋,不承认自己的贿赂行为与贿赂后果有必然的关系。行贿人会以时间太久、记不清事由为借口不作犯罪交待;而有关证据人或证据单位则会以不知道行、受贿双方的犯罪行为为理由,不保存有关证据凭证或票据存根。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认为应将突破口选择在证据人或证据单位身上较为适宜。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人或证据单位主要是指了解案情、或为案件的发生提供了某种条件的“第三人”,而这种“第三人”在主观故意上并未有与案件的发生存在直接或间接的牵连关系,如果认定他们的行为,只可作意外事件,或者最多以过失行为对待。正是这种利害关系清楚,涉及案件因果关系的事实与“第三人”无关或关系不大,所以从“第三人”方面索取间接证据时,他们思想负担小,积极性高,大多情况下愿意或主动为办案人提供。

  从实践中看,贿赂案件证据的索取方法从整体讲,一是从内围取证,即从被告人口供上突破;一是从外围取证,即从其他人身上或场所取证。在外围取证方面,除犯罪分子的一些书证、物证之外,大多是涉及案件的间接证据。我们这里所讲的从“第三人”方面获取的证据主要说的是间接证据。根据《刑诉法》规定的证据要求,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只要其他间接证据确实、充分,并能形成证明案件成立的链条的,可以证实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所以,我们只要从“第三人”方取到足以认定案件性质的证据后,就不怕被告人的狡诈抵赖了。

  应当讲明的是,从 “第三人”方面收集间接证据时,不要苛刻要求,只要有能够证明事实真相的基本证据就行。比如,行贿人张某为给某厂长行贿,一年前在个体五金商店购20寸彩电一台送了“礼”。案发后,虽然该个体商店老板已找不到发票存根了,但是,从其销货的帐目上看有记载,同时,该商店老板还能清楚地记起当时与行贿人一起把彩电绑上自行车的情景。那么,商店老板出具的销货帐目和捆绑彩电的证明可以作为间接证据使用。如果非要让把发票存根找出来不可的过分要求,必然放纵犯罪分子。

  3、以“借用”为名的贿赂。

  以“借”为名的特殊贿赂形式是当前现实生活中比较多见的情况。由于贿赂分子作案前先把“借”的外衣披在身上,一般情况下很难取到被告人的口供。虽然按照《证据》的法律规定对案件的认可主要不在被告人的口供,但是,某种情况下为了把案件办得更扎实,也为了有力地对犯罪分子的主观心理加以揭露,我们有必要取到被告人的直接口供。那么,应该采取何种方法让被告人开口呢?实践证明,只凭面对面、干巴巴地突审和压力是取不到理想的效果呢。而有效的方法应当从分析被告人的动机、手段、目的和犯罪结果上去扩大证据的侦查和收集,然后,把确凿的证据摆在其面前加以降制。这是因为贿赂犯罪分子既然要达到贿赂的犯罪目的,那么,在作案前或作案的过程中,其主观故意和手段必定有所表现和流露。这一点又恰恰是他们疏漏防范和发案后易被攻破的焦点。比如工商干部张某为从辖区某工厂索要摩托车,明知该厂生产伪劣产品而有意不管,并多次在该厂领导面前叫苦叫累说,他管辖的区域面宽线长连个交通工具也没有,希望借该厂一辆摩托车用。在说者别有用心,听者心领神会的情况下,该厂拿出一万余元为这名工商干部买台摩托送到家。名义上这台摩托是借用,而实际上,该工商干部使用了两年,直到案发后也没有还归的意思表示。然后,该干部硬是以“借”的理由不承认是受贿。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掌握足够的证据后,抓住该犯明知该厂有问题而不管和有意暗示该厂为自己送摩托的犯罪心理,手段和目的给予揭露,使其在作贼心虚的思想矛盾中交待了犯罪事实。

  4、关于利用婚丧嫁娶、压岁钱、住院探望等贿赂。

  这种贿赂形式之所以特殊,是因为行贿方为从受贿方索贿到某种私利,不是采取直来直去的贿赂手段,而是采取绕圈子的方法,以此实现犯罪目的的。由于此类贿赂行为多是行贿方单方的安排,所以一方面让受贿方钻了空子,会以没有向对方索贿、也没有为对方牟取私利提供方便而拒绝承认受贿;另一方面,又会因为行贿方的证据不力或其他间接证据不成完整体系而丧失证据作用。在此情况下,如果出现“一比一”证据,办案人员不必惊慌失措,抓腮烦恼,而应把主要精力向行贿一方转移。因为世上没有无缘无故的恨,也没有无缘无故的爱。既然行贿方要给受贿方送“礼”毕竟有他的理由。在突破这种理由的基础上,我们还应该结合行贿人送“礼”前后与受贿人的有关来往关系。所处环境进行综合分析,以此证明这种行为是否与贿赂有关。比如,有关大企业公司经理为支持下属一个小公司经理的工作,在小公司经理的请求下,大公司经理为其借款30万元。两年后,小公司经理还了借款外,还净赚50万元。为感谢大公司经理,小公司经理在以后很可能还会有求于大公司经理的心态中,以过年的机会送给大公司经理的孩子5000元压岁钱。起初,本案除了小孩承认收了5000元的事实外,行、受贿双方都不认为是贿赂行为。后来,经过政策教育,行贿人才说出压岁钱的目的是为了感谢和利用大公司经理的实话,就此,案件被突破。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陈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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