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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撞倒电杆逃跑,后车碰挂撞断电缆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现年32岁职业驾驶员。

    一日18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驾驶一吊车在马路上行使时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被撞断的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王某即驾车驶离现场。20分钟后,张某某驾驶一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后将路边的行人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王某驾车将电杆撞断后,驾车驶离现场,未及时报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88条之规定,是构成本事故的全部过错原因。张某某和任某某无造成本次事故的违法行为。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91条之规定,认定王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以下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人只要从事对机动车船驾驶的,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当然实际中主要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包括从事公路交通运输、水上交通运输的人员,如车辆、船舶的驾驶员、车长、船长等,以及对上述交通运输的正常、安全运行负有职责的其他有关人员。(2)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过失。如果行为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则应按其他有关条款定罪量刑,不能适用本条。(3)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法规的行为。这里所说的“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各种规定。如《道路交通管理法》、《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测站管理办法》、《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暂行规则》、《铁路道口通行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海运、船运等方面的法律、法规。(4)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了重大事故,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能构成本罪。这一点是区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主要标准,如果行为人违反有关交通法规的过失行为没造成上述危害后果的,就不构成犯罪,而应按交通事故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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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因为王某驾车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且电缆线吊在距路面一米的空中,才使后来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但是,王某的行为并未直接造成任某某死亡的后果,因此,认定王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是不恰当的。另一方面,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将另一电杆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在地受伤,后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张某某的行为才是造成任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张某某在这起事故中并无故意或过失,所以,也不能认定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地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特征是:l、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过失地以除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具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为人必须有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而引起事故的行为,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可以表现为作为,也可以表现为不作为。(2) 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3)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客观不仅要求行为人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而且必须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如果行为人仅有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后果不严重的,不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引起事故的行为与严重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不特定多数人的死伤或者公私则产的重大损失必须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地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引起。以上四个方面的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4、本罪在主观上是过失,既可以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可以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

    由此可见,在本案中王某驾车将路边的电杆撞倒在地,且电缆线吊距路面一米的空中,他的这一行为已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他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事故从而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后果,但他并未报案,也未采取任何措施,才使后来张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上吊在路面上的电缆线,并造成另一电杆被拉倒,将路边的行人任某某砸倒后死亡的后果。因此,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符合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和构成要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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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世均 肖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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