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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在起诉时列第三人应予以明确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蒋艳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毛小满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调研发现,有的民事案件原告在起诉时除了被告外还列入了第三人,人民法院对此应不应该允许,实践中存在不同的做法,也有着不同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有的法院按照原告的起诉立案,除了被告外直接列入第三人,理由是怎么列当事人是原告的权利,况且从能动司法的角度看,尽早通知第三人有关案件情况,让其尽早参加到诉讼中来,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二种情形则刚好相反:对原告的起诉不予立案,告知其第三人只能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经释明后让原告变更起诉。这种做法的理由是:

  1、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能是自己通过起诉的方式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

  2、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换言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加入或者由法院通知加入到已经开始的诉讼中来。

  3、根据以上两款规定,无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都不能由原告起诉到诉讼中来。

  4、实践中允许原告直接起诉第三人的做法是没有弄清第三人的定义,明显与民诉法的明文规定相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本质是以本诉的原告和被告为被告,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直接将其列为第三人,就等于法院在未征求原告意见的情况下主动替原告起诉了被告,并主动进入司法程序,这样显然有违司法的被动性原则。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需要经过审查确认其确实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才能主动追加。在立案阶段根据原告的起诉就随意列第三人或者应原告的要求随意追加第三人,这些做法都不严肃。

  5、从能动司法的角度看,为了更好地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立案后认为案件可能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者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可能与某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可以通过《通知》或者《诉讼须知》等方式告知其有关情况,让其自行决定是否起诉或申请加入到诉讼中来。但这种通知一般也不宜在立案阶段通知,而是应该在审理阶段才通知。因为判断其是否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需要一个审查的过程,一般在立案时难以做到这一点,反之经过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利害关系的,再通知其加入诉讼,这才是一种负责任的做法。

  6、如果任由原告随意起诉第三人,这样容易造成滥诉甚至是恶意诉讼。民诉法之所以没有设定原告直接起诉第三人这样一种诉讼形式,这应该就是主要原因。

  现行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尽管对第三人的定义非常明确,但对实践中截然相反的两种做法和主张,并没有进行明确。比如:如原告在起诉时直接列入第三人,法院应否受理?如不受理,应否进行释明?如释明后原告仍坚持起诉的,法院如何处理?原告在起诉时未列入第三人,但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追加第三人的,人民法院该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不应该通知其可以起诉?这些都没有具体规定,以至于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的现象普遍存在,影响了司法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应予以重视和明确。

  (作者单位: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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