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系列采访之“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唐先生驾驶车牌号为湘B5Q466车辆在从株洲来长沙的路上发生三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对方车辆受损,7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先生修理自己车辆花费3万多,支付其他2台车辆修理费2万元,支付7名伤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8万多,唐先生为本次交通事故支出13万多。唐先生在向车辆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根据其对唐先生老婆王女士的笔录认定唐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
争议焦点:
1.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是否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2.本案中唐先生车辆从事营业活动的证明责任在哪方?
律师解答:
1.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商业三者险示范条款中亦有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就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商业三者险,如果投保车辆购买保险时的性质为非营运,而发生事故时车辆时在进行营运活动,那么对于该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拒赔。但是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并不是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理由,众所周知,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的特点,法律规定仅规定在受害者故意造成事故这一情形时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唐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唐先生予以理赔。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针对唐先生是否是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活动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仅仅凭借王女士的笔录就认定唐先生所投保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据此拒赔是错误的,王女士的笔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唐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非法营运。
针对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行为,唐先生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协商,要求其出具车辆进行营运活动的证明材料,如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问题
- 意外车祸 保险公司拒赔~~请求帮助 5个回答20
- 公司因为刚起步而不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保险是否合法 1个回答0
- 实际车主是否能不经过挂靠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理赔保险款? 0个回答0
- 公司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是否合法? 0个回答0
- 企业在公路安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合法? 一旦发现自己公司车辆有交通违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 2009年11月6日李斌律师随同湖南公共频道《律师团出发》栏目记者前往长沙县果园镇进行现场采访,并就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保险理赔问题进行律师点评
- 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拒赔交强险
- 投保一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人 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拒赔是否合法?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一张自己向自己出具,且找不到落款人的收条”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 “谁砸了我的货车玻璃”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 “车辆合格证涉嫌造假,交管所无权扣手续”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系列采访之 “我不服交通事故认定书”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栏目采访之“车辆完税证明是假的,谁对我进行赔偿”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系列采访之 “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系列参访之”出借车辆发生事故,车主是否需要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交通事故成残疾,起诉索赔获胜诉
- 助贷公司安排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无效,对借款人不享有追偿权
- 2023恒至衡典型案例之“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全责,被告人也不一定承担全部赔偿责
- 主张车辆被撞后租车费用应具备一定条件
- 无接触交通事故,没碰撞≠无责任
- 代某因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案 民事起诉状
- 原告二次被撞第二被告经律师代理最终判决承担30%的责任(第一个全责第二个无法认定责
-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公司与被上诉人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被告某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成功案例
- 未告知保险公司改变私家车用途,发生事故不赔
- 用人单位吊销执行关闭如何主张经济补偿?
- 十级交通事故赔偿最高的一例判决
- 交通事故交强险赔偿金额(死亡18万)变动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节点(附解读)
-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就真的不担责吗?(以案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