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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系列采访之“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110网律师
  湖南交通频道《帮助进行时》系列采访之
  “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法”
  案情介绍:
  唐先生驾驶车牌号为湘B5Q466车辆在从株洲来长沙的路上发生三车碰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自己及对方车辆受损,7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唐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唐先生修理自己车辆花费3万多,支付其他2台车辆修理费2万元,支付7名伤者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及后续治疗费8万多,唐先生为本次交通事故支出13万多。唐先生在向车辆投保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理赔时遭到拒绝,保险公司根据其对唐先生老婆王女士的笔录认定唐先生发生交通事故时在从事非法营运活动,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拒赔。
  争议焦点:
  1.非营运车辆从事营运活动是否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2.本案中唐先生车辆从事营业活动的证明责任在哪方?
  律师解答:
  1.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另,商业三者险示范条款中亦有约定:“在保险期间内,就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商业三者险,如果投保车辆购买保险时的性质为非营运,而发生事故时车辆时在进行营运活动,那么对于该投保车辆,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的免责约定拒赔。但是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并不是保险公司交强险拒赔的理由,众所周知,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的特点,法律规定仅规定在受害者故意造成事故这一情形时才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唐先生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唐先生予以理赔。至于商业三者险部分,针对唐先生是否是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活动需要保险公司举证证明,保险公司仅仅凭借王女士的笔录就认定唐先生所投保的车辆改变了使用性质,据此拒赔是错误的,王女士的笔录并不能充分证明唐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非法营运。
  针对保险公司无理拒赔的行为,唐先生可以与保险公司进一步协商,要求其出具车辆进行营运活动的证明材料,如协商不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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