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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势能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31    作者:王万雄律师

笔者借用物理学中势能的概念来阐述刑事辩护中的势能问题。
在物理学中,由于系统内各物体间存在相互作用而具有的、由各物体间相对位置决定的能叫势能,又称作位能。势能按作用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引力势能、重力势能、弹性势能、电势能和核势能等。
势能是储存于一个系统内的能量,也可以释放或者转化为其他形式的能量。
刑事诉讼,控、辩、审三方形成一个制度型的三角系统。控、辩、审三者之间相互作用、相对位置所产生的系统能量推动着诉讼程序的完成。
在刑事诉讼系统中,控、审两方的势能是明显的,辩护势能却时有丧失。
辩护人丧失势能的情形有以下三种:
一是辩护人自动放弃自己相对独立位置,向控方所在的位置无限贴近,此种情形,辩护人位能彻底丢失。
二是辩护人在诉讼程序中不作为、假作为,并向审判人员示好谄媚,此种情形,辩护人势能丧失殆尽。
三是辩护人对控审不分的现象置若罔闻,此种情形,辩护人完全脱离了法律设定的控、辩、审三角势场,刑事诉讼成了控、审两方玩的游戏。
失去辩护势能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被忽视或被抛弃或被掩盖或被替换或被出卖。
对于一个失去势能的辩护人,无能的公诉方和庸俗的审判者或许暗中窃喜,但在有为的检察官和公正的法官看来,是万分鄙视的。
因此说,保持、坚挺、彰显辩护势能,不仅表明辩护人对法律的忠诚,更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之根本需要。在辩护势场中,不可有势能的丧失,只可有势能的释放或转化,其释放或转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实现正当、合法的辩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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