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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征收入库,对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纳税人可以用作缴纳税款的货币或者实物采取的限制处理或者转移的强制措施。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保全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保全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须填制《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保全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冻结存款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证》。

  (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冻结纳税人存款

  税务人员将《冻结存款通知书》送达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通知其冻结纳税人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应及时将有关证据及处理意见上报,经批准后由税务机关作出处罚决定。

  2、查封、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财产

  如果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存款,或者税务机关无法掌握其存款情况的,或者其他紧急情况下,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税务人员在实施查封时,在验明将要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用“XX地方税务局封条”封存,一般指定被执行对象自行负责保管,必要时由税务人员指定专人保管。未经实施查封的税务机关允许,任何人不得自行启封。

  税务人员在实施扣押时,在验明将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权属后,应当场将《查封(扣押)证》和即时填制的《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送达被执行对象。被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应置于税务机关控制之下并代为妥善保管。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同时可以向有关机关发出协助执行的《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有关机关在扣押、查封期间不再办理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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