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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淮离婚财产房产孩子抚养综合最新律师案例指导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庄荣华律师
离婚成功获取房屋产权
 女方多分房产份额比例
       秦淮区离婚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的一起离婚案件,该案委托人因丈夫第二次起诉离婚,双方连续长期分居,且第一次判决后双方未有任何接触,当事人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离婚专家律师庄荣华代理此案,
      庄荣华律师在委托人接收到秦淮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后,第一时间接手并实际准备本案的所有被告应诉工作。
      主审法官:顾荣荣。     

案情结果
   1、双方离婚;
   2、房屋归我方所有,我方支付对方48万元人民币。
   3、金银首饰各归各有。
   4、本案诉讼费全部由对方承担。   
  
   至此本案终结,我方成功离婚并获取房屋产权,并且多分财产,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为房产分割问题。

    男方强调双方均只有此一套住房,应当判决分割房产,男方应当分割一半房款,男方认为夫妻共同房产总价值175万。剩余贷款约30万元。同意支付女方一半房款获取房屋,也同意女方给起一半房款由女方拿房。
   后庄荣华律师强调双方婚后无子女,但是女方前后六次流产导致生育存在障碍,同时最后两次怀孕均系因为前面流产过多,身体不宜怀孕而流产,现阶段女方和其女方父母均居住在此房屋内,房屋判决给女方,同时应当从照顾女方和关怀弱者的角度来全方位的解决双方的离婚纠纷,消除矛盾,女方应当多分财产,房屋给女方,女方给付过多的财产将导致女方后续生活困难,无法起到案结事了的作用。
   本案诉讼开庭辩论意见,双方各执一词,但最终的结果基本我方已完全达到诉讼的预期,得到了理想的诉讼结果。该结果也得益于律师精心的准备与当事人的积极配合。
  后续法庭从下午3点一直开庭并调解到晚上7点,最终双方全面达成了一致,彻底的解决双方的矛盾。
   男方实现了离婚的愿望,女方也获取了房屋和少给付了对价。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0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被告B,女,1 9 8 1年生,汉族,住南京市。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  由:离婚纠纷
    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 01 4年5月2 0日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自愿离婚。
    二、位于南京市房屋产权归被告B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B偿还。被告B应于2 0 1 4年1 2月3 1日前给付原告A房屋补偿款48万元。如未按约支付,被告B自愿向原告A支付房屋补偿款55万元。
    三、原告A应于2 0 1 4年1 0月2 3日前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银行解押手续。原告A于上述款项房款付清1 0日内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四、房屋过户产生的费用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五、金戒指一个、铂金项链一条归原告A所有。黄金项链一条归被告B所有。
    六、双方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其他纠葛。
    七、案件受理费6980元,减半收取349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秦淮区人民法院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见习书记员     何思思


    世界上从没有两个人真正相遇,所有相遇,只不过是自心和它自创的影像相遇。无论你我,还是佛陀身边的须菩提,都没有看见过真正的佛陀。我们见闻觉知,都是心自身的化现,那是「自心见自心」。心外无境,我们从未见过任何外人。在佛菩萨身上看到的一切大慈大悲、大智大慧等,无不是我们自身品质的投射
最新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我方获取婚内唯一浦口区产权房所有权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我方每周可探视孩子一次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在接案之时,庄荣华律师给当事人拟定了多种诉讼策略与调解方案,这也是最终能够一次性调解完毕的根本和关键,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婚内的产权房屋,而女方也非常想要这个房屋的所有权,故庭审冲突加剧,辩论激烈。
     
     主审法官:王小娣。

案件结果:    
    1、双方快速调解离婚;
    2、房子归我方和儿子所有,结合家中现今、存款、股票等其他财产,我方支付女方财产折价款108万,分期给付

    3、孩子归女方抚养,我方可每周探视孩子。    
    
律师点评:
    本案庭审后法院单独安排了一次调解,经过律师和法官的努力,一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女方提供了男方的婚外情证据,被庄荣华律师一一反驳,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且认为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系男方,女方根本不居住在这个房子里面,而且孩子的学区也不在浦口区,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股票、其他财产性利益和孩子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时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房子归男方所有,相应给付女方补偿,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男方成功守护住婚内唯一住房系诉讼委托律师根本的要求,已经成功实现。每周探视孩子的调解意见也比较成功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 9 8 2年生,汉族,公司职员,住本市浦口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女,1 9 8 0年生,回族,医院药师,住本市秦淮区。
    本院于2 01 4年3月2 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 01 4年8月1 2日自愿达成
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双方婚生子C由被告B抚养,原告A自2014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 5 0 0元,至其1 8周岁时止,此款由原告于每月20日前直接付给被告B。C今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原告A负担。
    三、原告A自本调解协议生效之周起,每周探视C一次,具体探视时间及方式为原告于每周周五下午去被告处接孩子,并于周六下午送回被告处。
    四、本市浦口区房屋归原告A和孩子C按份共有,其中原告A占99%份额,孩子C占1%份额。
    五、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108万元,原告于2 01 4年8月5目前给付5 0万元(巳给付),余款5 8万元于2 0 1 4年12月31日前付清。
    六、被告B在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配合原告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
    七、双方再无其他财产纠纷。
    八、案件受理费2 8 7 0元,由原告A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13日


   别把他人的善良当软弱,那是一种大度;别把他人的宽容当懦弱,那是一种慈悲。好脾气的人不轻易发火,不代表不会发火;性子淡的人只是装糊涂,不代表没有底线。感情,不能敷衍;人心,不能玩弄;缘分,不能挥霍。把情当情,才有真感情;平等互爱,才有真人心
2014年-南京秦淮区离婚案   1个月成功快速调解离婚
      【被告未到庭】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律师指导
   工厂股权及不动产资产

案情介绍:
     本案系一起长期家庭纠纷引起的感情破裂离婚案件,男方因人在福建无法出庭参与诉讼故经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南京知名离婚专家庄荣华律师全程代理此案,本案男方希望保住自己在福建工厂的股权、资产、房屋、不动产等。
     
     主审法官:李璇。

案件结果:
    历时1个月左右时间,成功调解离婚。2014年7月2日立案,2014年8月5日结案。

    1、双方调解离婚;
    2、房子归女方和儿子所有

    3、双方在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律师点评:
    本案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调解离婚。
    但在开庭之时,原告认为坚持全部共同财产一起分割,并要求出示男方过错婚外情的视频证据,之后在庄荣华律师的协调下,庭审进入背靠背的模式,进行大约3次实质性磋商,最终庄荣华律师再次为当事人进行了离婚、房屋问题、工厂问题、公司股权、其他财产性利益的全面彻底的解决。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男方自己名下持有的财产巨大,而女方不满足于我方的分割方案以及调解意见,但庄荣华律师又提出对方证据不足,取证困难,评估困难等一系列策略方案,最终在律师和法官的继续做工作下,调解协议的签字终于完成,故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男方名下所有财产均没有进行分割,全部归男方所有,而且双方财产性利益的问题全部一次性解决完毕,再无纠葛。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秦民初字第号
    原告A,女,1966年生,汉族,无业,住本市秦淮区。
    被告B,男,1964年,汉族,福建省某厂长,住福建省。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4年7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4年8月5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小市街房产归原告A、儿子C共同所有,各占50%份额。
    三、双方个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夫妻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债务,不再发生其他纠纷。    
    四、案件受理费2890元,减半收取为1445元,由原、被告双方各负担722.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14年8月5日


    人生有进有退,生活不钻牛角尖,输什么也不能输了心情。不要等待,真正属于你的机遇不多,行动永远比幻想重要;不要抱怨,要直面矛盾和问题,怨天尤人只能证明你无能;不要滥交,有仨俩知己足矣,别妄想和谁都成为朋友;不要浮躁,有空去旅行,去读书,用环境陶冶身心,用知识充实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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