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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认被害人已死拖至水沟致死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基本案情」

  甲与乙发生争吵,甲在争吵过程中用力推了乙一下,导致乙的头撞到了路边的大树上,乙当场晕倒。甲以为乙已经死亡,就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后经鉴定,乙是溺水死亡。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 乙的溺水死亡,是由于甲把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造成的,如果没有甲的藏匿行为, 乙也不会死亡。所以甲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笔者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和《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没有杀人的目的、动机。

  本案中,甲自始至终都不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致乙受伤或死亡的结果,也并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既无杀害乙的故意,也无伤害乙的故意,只不过是在争吵过程中一时心急气盛,而后又误认为乙死亡而隐藏尸体,这些行为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应当注意: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熂虺葡刃行形? ,使某种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负有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的积极义务,这就是由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作为义务。例如:成年人带孩子游泳,由于成年人疏于照顾,小孩不慎掉入深水区,生命处于危险之中,如果此时成年人能够救助而不救助的,就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因先前行为而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条件之一是:行为人故意逃避抢救义务,即明知能够救助而不救助,主观上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

  本案中“甲以为乙已经死亡”,显然不符合这一条件,故其“就将乙藏在附近的水沟里,离开现场”的行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所以甲和行为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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