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上注明的附加条件是否有效
发布日期:2015-08-08 作者:路恒飞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某系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6日前后,张三因想开出租车,遂请李四代为办理相关手续,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李四未能办妥上述事项。在张三要求下,李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上写明:“兹欠张三人民币5万元整,等夏雨归还购房款时付清。”事后,李四一直以夏雨未归还购房款为由,拒绝付款。于是,张三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四还款。
庭审焦点:
庭审时,双方就欠条注明的附加条件是否有效展开激烈争论,原告认为,原告从未认可欠条上附条件的内容,不认可就无法达成合意,所以该附加内容对原告无效;被告认为,欠条为附条件,现付款条件未成就,就意味着付款条件不具备,因此,被告有权拒绝付款。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欠款5万元及利息。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合同所附条件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方能产生法律效力,现本案欠条上的“等夏雨归还购房款时付清。”仅有被告一人在欠条上签名,被告辩称欠条所附条件系双方协商的结果,对此原告不予认可,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的上述判决是完全正确的。
(案例提供人:路恒飞,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务追索、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法律顾问等,法服专线:13851948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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