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被赠与财产可收回
发布日期:2015-08-13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姚平(化名)与张建(化名)系夫妻,夫妻双方育有一儿张能(化名),两女张英(化名)、张微(化名)。1990年,夫妻两用村民小组分配的自留地和平时的积蓄在县城修建了一栋3层楼的房子。1994年儿子张能与被告吴红(化名)结婚,此后一直生活在这栋房子中。1996年,原告姚平夫妻又用女儿张微打工寄回的6万元钱加盖了第四层,并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建名下。两年后,张建因病去世,去世时并没有对房屋的继承权进行分割。2001年,小女儿张微准备利用此房结婚,在被告吴红的强烈阻拦下未能如愿。在此情况下,张微要求母亲退回建房投入的6万元钱和村民小组分配的征地补偿款以及分割张建留下的房屋遗产。为缓和家庭矛盾,2001年12月,原告组织儿女召开家庭会议达成协议,由儿子张能补偿长女张英2万元,次女张微3万元。两女儿放弃对父亲房产的继承权,并将继承权转给张能。同时,母亲的继承权也转给儿子,但儿子必须负责母亲的生养死葬,房屋的整体产权变更到儿子张能名下。协议达成后,原告和子女到新晃县公证处签订了《分家协议》。两年后,婆媳矛盾爆发,经过居委会调解,两母子达成协议,由儿子张能每月付给母亲姚平500元生活费,母亲与儿子分开生活。2011年6月,儿子因脑溢血去世。此后,儿媳吴红便经常将门锁住,不让原告得以正常生活,还想以妻子的名义霸占房屋全部产权,连原告每月500元的生活费都不支付。2012年4月,姚某将吴某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分家协议》中“母亲放弃继承,将该房屋的所有权部分全部分给儿子张能”的协议内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方作为张能的法定继承人,在张能死后若要承受张能的权利就应履行张能应尽的义务,被告吴红在张能死后并未按张能生前与原告协议约定继续每月支付500元的生活费给原告。张能死亡后,原告姚平与被告吴红的矛盾和纠纷已表明双方再按张能生前与原告姚平的协议履行已不现实,现姚平明确要求行使撤销权,为尊重社会公德、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最基本目的,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使老年人生活有所保障并兼顾公平原则,对原告要求撤销《分家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母亲除放弃继承权外,另外该房屋的所有权部分全部分给儿子张能”的协议内容即要求撤销将属姚平所享有的房屋一半的产权分给张能所有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启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同时,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文中被告吴红在丈夫死去后并没有履行丈夫生前的义务,所以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丈夫签署《分家协议》第四条中约定的“母亲除放弃继承权外,另外该房屋的所有权部分全部分给儿子张能”的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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