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的证件是否构成伪造证件罪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案情:陈某系某派出所户籍室微机录入员,在获知某地居民将得到土地安置补偿费后(后证实是虚假信息),陈某便打算将自己和他人的户口迁入某地获取土地安置补偿费,2月19日,陈某趁户籍民警外来独自一人,从户籍民警的抽屉里拿出两张空白户口迁移证,填上自己、亲属以及不相识人员共8人的资料,加盖了户口专用章。第二天,陈某虚构迁移理由将8人户口迁至某地。不久因户籍民警发现丢失迁移证而案发。据调查,陈某系派出所工人,因户籍室人少,陈某有时也代办户口,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外出时曾叫陈某“帮忙”照看一下,陈某事后也没有获利。
分歧意见: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犯罪,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系微机录入员,没有制作户口迁移证件的权力,陈某私自填写户口迁移证,偷盖户口专用章,伪造了2份8人的户口迁移证,构成伪造证件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在滥用职权罪。陈某在工作中代办户口,受户籍民警委托“帮忙”,因此陈某有制作权,陈某为谋私利制作假户口迁移证,造成8人的户口被迁移的事实,构成滥用职权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构在诈骗(未遂)。陈某通过迁移户口虚构自己等8人是某地居民的事实,意图骗取土地安置补偿费,后因是虚假的信息而未得逞,构成诈骗未遂。
第四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陈某在工作中有时也代办户口,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外出委托陈某“帮忙”,因此,陈某受委托有制作权,陈某不按户口管理的有关规定,私自填写2份的户口迁移证,属严重违规,不构成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本案的分歧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陈某是否有制作权,二是制作形式真实但内容虚假的证件是否属于伪造。制作权的本质是一种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和委托,陈某属派出所工人,作为微机录入员,其职权并不包括户口管理的行政权力,对于有时代办户口以及作案当天户籍民警委托“帮忙”,是否可以认定为陈某受委托行使制作权,笔者认为,行政委托的委托方必须是具有行政职能的机关或组织,不能是具体行使行政职权的个人,虽然平时陈某也在帮忙代办,但这是受个人的委托,这种委托不能成为陈某具有制作权的法律依据,陈某也知道自己没有制作权,这一点可以从陈某从户籍民警的抽屉偷出空白户口迁移证,偷盖公章,并掩盖事实的行为可以看出,并且户籍民警外出叫其“帮忙”照看,并未将户口迁移证交与其,可以判断“帮忙”的内容不包括制作户口迁移证,因此,陈某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伪造证件,是指无权制造而仿照真的制造假的证件,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与声誉,典型的伪造证件,是指制作形式与内容都是假的证件,证件的形式具有公信力,使人相信记载内容的真实,而证件的内容是证件的主体,无论是制作形式内容都虚假的证件,还是制作形式真实内容虚假或内容真实形式虚假的证件,都会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及信誉,本案中,陈某制作形式真实而内容虚假的证件,构成伪造证件罪。陈某伪造户口迁移证意图诈骗,属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因诈骗未遂,陈某构成伪造证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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