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车工拿走顾客车内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2004年4月,一家汽车美容公司(公司墙上张贴有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的告示)的洗车工王可趁人不备,将一部价值1900元人民币的手机偷走。车主离开后发现手机落在车内,返回查找未果。通过拨打被盗手机,发现藏匿于员工衣柜。经盘查,王可主动承认了偷盗事实。
该案在办理过程中存在着较大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可属侵占遗忘物行为。理由是:车主交付车辆清洗时,车辆的保管权已经暂时交给了汽车美容公司。而手机是车主遗忘在车内,并非交由汽车美容公司保管,且汽车美容公司张贴了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的告示,故汽车美容公司只对交付清洗的车辆有保管权而对该手机不具有保管权。王可在此种情况下,将脱离了车主特有支配力所及范围的手机占为己有,拒不交出的行为是侵占遗忘物行为。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可属职务侵占行为。理由是:王可利用清洗车辆的职务便利,窃取了交给汽车美容公司保管的私人财物,其行为是一种职务侵占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可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可利用清洗车辆的工作之机,乘汽车美容公司管理人员不注意,秘密窃取客户车内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车主到汽车美容公司清洗车辆,与汽车美容公司之间的关系,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即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汽车美容公司对其提供的服务有保证安全的义务,车主在清洗车辆接受服务时享有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在本案中,汽车美容公司张贴了警示标语,提醒客户妥善保管自己贵重物品,并安排了专门的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洗车工清洗车辆,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故汽车美容公司对客户交付清洗的车辆及遗忘于自己车中——这一特定环境内的财物是法律关系的保管同时也时事实上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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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汽车美容公司安排了专门管理人员监督、管理洗车工,确保针对客户的服务质量,所以其保管客户财产安全的职责在公司管理人员而不在于洗车工。王可在清洗车辆过程中发现了车主的手机,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乘公司管理人员不注意,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将手机盗离车辆,占为己有。
综上,故笔者认为该案中洗车工清洗他人交付清洗的车辆时拿走车内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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