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张二江”名誉权案判决限制媒体监督权利?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法治社会的进程看,贪官在狱中起诉报社,并且能够在一审中获胜,这个事件本身就很有象征意味。较长一段时间以来,我们对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人格权一向有所忽略,一旦什么人受到了司法机关的追究,其隐私权、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在无形中就被剥夺了。尹冬桂以囚犯的身份敢于同报社打官司,这在几年前是不可想象的事情,由此不难看出,我们社会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确有了一点进步。
不过,从实质正义的角度看,襄城区法院的判决却很值得商榷。法院认为,某报在刑事案件宣判前就使用“收受贿赂8万元”的标题,与事实上的“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43000元、美元2000元”有较大出入,并告诫新闻媒体在涉及案件的报道时“应少用批判性字语”。我们认为,这样的判定实际上限制了新闻媒体对负面现象实施监督的权利。法院应当甄别的事实应该是,8万元这个数字究竟是来自司法机关的估算还是某报的编造,如属前者,则报纸不负有责任;再说,批判性和倾向性涉及到新闻舆论的导向问题,依据客观事实对丑恶现象进行批评是传媒的责任,地方法院在个案审判中是否有权对此加以限制,颇值得追问。
参与该案审判的法官告诉记者,被告方的文章及标题都涉及到尹冬桂的隐私,“女张二江”的提法语带贬义,而且报道内容更着重于尹冬桂的个人生活问题,所以侵犯了尹冬桂的隐私权,导致了她的“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诚如这位法官所言,报纸在涉案报道中过于侧重生活作风问题,的确是一种不良倾向,值得新闻界加以反思,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问题的另外一面,那就是贪官现象往往和生活作风的糜烂“形影相伴”,而政府官员的生活作风问题也算不得什么隐私,这是由官员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报纸适度传达官员的民间口碑,也是舆论监督的应有之义。如果片面强调对公众人物尤其是政府官员的隐私保护,就必然削弱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法院在审判中就必须衡量两种权利的辩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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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这桩名誉权案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报纸所提到的尹冬桂生活作风问题到底是真是假,报道是否确实导致了尹冬桂的社会评价降低,而不是报道的倾向性以及是否涉及了尹冬桂的隐私,就法庭宣判及法官陈述看,一审法院的审理恰恰在实质方面出现了偏差。此外,从我国的司法实践看,因名誉权纠纷而判处高额精神抚慰金也是没有先例的,对比“处女嫖娼案”中麻旦旦所拿到的74.66元,20万元这个数字实在太让人惊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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