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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知识产权法考点:优先权

发布日期:2015-09-0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申请人就发明、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外国首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外观设计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依该外国与中国之相互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可主张优先权。

2、申请人自发明或实用新型(不包括外观设计)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中国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亦可主张优先权。

3、优先权是指以前述首次申请日为后申请之申请日。

4、优先权主张人应在申请时提出书面声明,且在3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权副本;否则,视为未主张。

【例题】美国某公司于2004年12月1日在美国就某口服药品提出专利申请并被受理,2005年5月9日就同一药品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要求享有优先权并及时提交了相关证明文件。中国专利局于2008年4月1日授予其专利。关于该中国专利,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08年卷三第23题,单选)

A.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

B.保护期从2005年5月9日起计算 法律 敎育 网

C.保护期从2008年4月1日起计算

D.该专利的保护期是10年

答案:A

解析:《专利法》第29条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所以本题中保护期从2004年12月1日起计算,答案A正确。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由此,D错误,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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