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等抢劫、盗窃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被告人李伟、李凤亮、李建
2002年6月21日8时许,被告人李伟携带由李凤亮、李建偷配的被害人杨某家的钥匙及平头旋凿等作案工具,至本市王家宅路20号203室开门入室,窃得人民币3万余元。当李伟欲携款逃跑时,被杨某之妻李珍凤发现。李伟为制止李珍凤的抓捕,扼住李珍凤颈部,用一条睡裤猛勒李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嗣后,被告人李伟携款逃逸。
[审判]
我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伟入户盗窃后,为抗拒抓捕,在户内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死亡并劫得人民币3万余元,被告人李伟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凤亮、李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据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伟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凤亮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赃款予以追缴。判决后,李伟以本案事实不清、量刑过重等为由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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