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发布日期:2008-07-0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被告人:乔玉贵,男,21岁,山东省沂水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吴振发,男,18岁,福建省南安县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蔡国新,男,17岁,福建省福州市人,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
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及同案人王澄海、何毅勇(另行处理),均系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学生。他们平日生活散漫,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特别是由学校学生会组织的护校队,在巡逻中发现他们有违纪行为后,向学校领导汇报,或者直接加以制止,他们对此更加不满,产生了与护校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这五个人经过预谋,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先由王澄海用事先准备的锁,将学校值班室的门反锁;继由何毅勇在学校宿舍二楼墙壁上涂写了“警告学生会护校队:再为虎作伥,别怪我心恨”等字句,落款署名为“蒙面人”。与此同时,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他们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以此对护校队进行报复。案发后,各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
「审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玉贵、吴振发、蔡国新三人,因对学校的规章制度和严格管理不满,竟然将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三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国新犯罪时未满十八岁,均予从轻处罚。该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于1993年4月8日作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玉贵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振发、蔡国新各管制一年。
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没有提出上诉。为了落实帮教措施,三被告人仍被安排在原来的学校继续学习;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还专门召开了座谈会,福建省地质技工学校的校长、教师、学生代表以及被告人的家长在会上发了言,表示愿意帮助被告人改过自新。三名被告人也表示要遵守校规,努力学习,以报答学校和法院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郊区法院的领导还在会上以案讲法,作了法纪宣传教育,各方面的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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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
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代表着国家的主权和尊严。我国的每一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和爱护我国的国旗。故意侮辱国旗是对国家尊严的亵渎,对人民爱国热情的损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案被告人乔玉贵等三人,出于对学校校规不满,竟在公众场合将国旗降下烧毁,换上长裤升挂,其行为已构成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罪,应予惩处。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节,考虑到各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的被告人犯罪时还不满十八岁等情况,予以从轻处罚,是正确的。同时,鉴于被告人都是正在上学的青少年,判刑后让他们留在原校继续读书,边学习边改造,这种作法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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