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安置房买卖后,产权加上家庭成员,法院仍支持过户

发布日期:2015-10-29    作者:张峥嵘律师
 
    刘小姐于2007年购买了顾某在浦东双桥路的动迁安置房,当时产权证尚未办理,拆迁协议上仅为顾某一人名字。顾某出具委托书,全权委托女儿顾小姐办理此房屋的出售事宜。顾小姐当时表示,家里分了两套房屋,一套归弟弟,这套归她。而且她在动迁公司有关系,可以将产证直接办至刘小姐名下。2009年刘小姐因资金困难,又将该房屋出售给第三方。当时顾小姐和妈妈还到场作证房屋是刘小姐的,而且出示了修改过的拆迁协议,协议上显示在被拆迁人顾某名字后面,还加上了刘小姐的名字。
        2014年房屋可以办理小产证,并且可以过户时,顾小姐却表示了反悔的意见,说其父亲不知情,现在不同意出售房屋。
    刘小姐无奈,只得委托张峥嵘律师对顾某和顾小姐提起了诉讼。但万万没想到,就在刘小姐起诉后,顾某的妻子、儿子和顾小姐顾又起诉顾某,说该拆迁房屋是家庭成员的共有财产,要求确认他们也是房屋的共有产权人。他们还到拆迁公司修改了拆迁协议,将顾某名字后的刘小姐姓名删去,加上了顾某妻子、儿子和顾小姐的名字。因为这是顾某一家的内部纠纷,刘小姐也无从参与,他们一家四口在法院当天就达成了诉前调解协议,确认了房屋归顾某一家四人共同共有的协议,法院出具了调解书。
    案件陡然变得复杂,法院裁判文书与房地产权证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甚至可以推翻原房地产权证的登记,也就是顾某家人均成为房屋产权人,产权过户绕不开另三位产权人。刘小姐只得追加顾某的妻子、儿子作为本案被告,并要求他们共同履行对刘小姐的过户义务。理由就是房地产权证登记有公示公信效力,且当时拆迁协议仅为顾某一人姓名,刘小姐与顾某的代理人顾小姐签署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顾某一家事后在法院确认了房屋共有产权,但这只是顾某一家内部形成的协议,对外并不能对抗刘小姐已经购买房屋的事实。而且刘小姐占有房屋的8年多时间内,顾某的家人从未对此房屋提出过任何主张和异议,他们声称对房屋买卖不知情,显然不符合常理。顾某的妻子、儿子作为顾某的家庭成员,有亲密的亲属关系,对于家庭拆迁分房、房屋出售这么重大的事情不可能不知情,他们未提出异议的唯一合理解释就是知情并且认可。因此这份买卖合同的效力也及于顾某的家人,他们也有履行产权过户的义务。
    最终一、二审均支持了张峥嵘律师的观点,判决顾某等
4位产权人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刘小姐,并且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顾某负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郭永康律师
河南郑州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