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司考法理学:法治理论
发布日期:2015-11-0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
法制一般指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社会主义法制由社会主义国家法律和制度的总称,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法治与社会主义法治
法治指依据法律的治理,其含义较为宽泛。法治:法律之治,即通过法律治理国家,依法合理配置权力与权利的社会状态。(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则是指社会主义国家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即与人治相对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
(三)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主义法治的联系与区别
1.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含义在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依法办事等方面是相同或接近的。
2.社会主义法制和法治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治一词蕴涵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2)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3)法治一词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二、法治国家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法治国家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所以,法治国家有时又称法治政府。
其条件和标准主要有:法律教育 网
(1)通过法律保障人权,限制公共权力的滥用;(2)良法的治理;(3)通过宪法确立分权与权力制约的国家权力关系;(4)赋予广泛的公民权利;(5)确立普遍的司法原则,司法独立等。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可以分为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两个方面。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
(1)首先,必须有完备的法律和系统的法律体系;
(2)其次,必须具有相对平衡和相互制约的符合社会主义制度需要的权力运行的法律机制;
(3)再次,必须有一个独立的具有极大权威的司法系统和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4)最后,必须有健全的律师制度。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思想条件:
(1)法律至上。(2)权利平等。(3)权力制约。(4)权利本位。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制度条件和思想条件必须同时具备。但当前加强法治建设,须更着眼于制度的建构和制度的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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