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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交通肇事责任中的责任承担
www.110.com 2010-07-24 15:37

  2002年司法考试第三卷第7题:甲乙各牵一头牛于一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让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并给出了四个选项: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

  如何对选择才是对的呢?在2003年司法考试的复习阶段我反复思考该问题,最后觉得选择C选项才是正确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7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在本案中,甲不承担民事责任的首要条件是自己没有过错,然而甲在见乙牵牛上桥的时侯,也牵牛上桥,明显表明其是有过错的。因而其应承担过错责任;乙的过错的存在是自不待言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1条“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因此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承责任是正确的。

  这道题所要表明的法理就是:人人都必须为自己有过错的行为负责任。从这里又可引申出一个问题。在一方当事必须承担无过错责任的时侯,另一方当事人是否也应当承担自己的过错责任呢?具体到交通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分担的问题,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呢?本人认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也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理由如下:

  一、 从无过错责任的设立初衷及特点来看,并没有否认被侵权人必须对自己的过错负责任。

  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基础的侵权行为法,在19世纪到达了其鼎盛时期,但是,随着工业和交通业的不断发展,过错责任原则的缺陷也日趋明显。这主要表现在:

  1、损害危险源的复杂化和多样化。随着工业和交通业的不断发展,工业灾害、汽车事故,公害和商品瑕疵致人损害的情况日益严重。例如,据统计,第二世界大战后,死于汽车事故的人数己大大超过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死亡的人数。并且,这些事故具有四个基本的特点:(1)、事故发生频繁;(2)、损害巨大,受害者众多;(3)、事故的发生多为高度工业技术之缺陷的结果,难以防范;(4)、造成事故的活动皆是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生活所必需的,是合法而必要的,没有可受非难性,故在很大程度上无过错可言。

  2、过错责任原则的不足。正是因为工业事故和交通事故的以上特点,特别是其不具有可受非难性,而且由于所含高技术成分。在这种情况下,又不能用极端的方式来阻止此类高科技产品的存在和发展。就必然出现一种新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因此,无过错责任具有如下特点:(1)、弥补过错责任的不足性;(2)明确的法定性;(3)、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有限性。由于其不以行为人有过错为先决条件,因而它更加强调民事责任的补偿功能。

  综上所述,无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适用不是矛盾的,而是互相补充,相辅相成的。

  二、我国的《民法通则》第123条与第131条是互相独立的,也就是说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并不能免除被侵权人承担过错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可知,其适用的主体是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人,其适用范围是在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的活动;责任人免责的条件是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 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该条规范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受害人);适用范围是法律有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他一切范围的损害,且无规定受害人任何可以免除其过错责任的条件。可见上列两条规定无论从何从角度去比较,都不矛盾,且可以同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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