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对于欠款的原因是否需要证明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尤辰荣律师
【焦点】
案件的分歧在于欠条的真实性和是否足以证实事实以及原告是否应该承受其后果。
【评析】
1. 判断债权债务的关系有没有真实性,有很多因素的制约。与现金交易的金额数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两人的亲疏关系等都有关,应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的证据来判断。
2. 欠条和借条是不同。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直接说明了借贷这一事实,债权人不用对此进一步举证。但欠条不同,债权人有义务说明形成原因、过程,在债务人否认欠款的事实时,债权人对欠款事实有进一步的举证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否认欠款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存疑时,原告有义务进一步举证,提出曾向被告出借款项的证据或双方散伙结算的证据,要不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显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仅仅借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所以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写的欠条,但在很多陈述上前后矛盾。在被告与原告张某之子张伟的通话中,被告胡某提及“张伟让其给原告写欠条,而拿走了张伟给他写的欠条”,而张伟没有反驳。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条一般无须记明具有保证性质的语句;但是在本案的欠条中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欠条是为向张红保证而写的,在语言环境、习惯方面具有一致性。
所以,可以判断本案的欠条是被告为与张伟提供保证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200 000元欠款的诉讼,不应该给予支持。
本文固定链接://www.susong64.com/jjht/qt/jdal/1813.html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借款担保合同法实务研究】在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一定额度以下为股东提供担保是否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时,且当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护
- 债权人会议的权力哪去了?——破产企业债权人会议功能萎缩的原因
-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是否还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 连带保证的债权人向部分保证人追讨,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 公司向债权人出具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为股东担保是否有效
- 债权人委托“讨债公司”向债务人要账是否合法
- 因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行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债权人是否能依据债权的效力向第三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要求第三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债务人不收到期外债 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
- “隔晌饮酒”出事故,共饮者是否需要担责及原因
- 债权人超出保证期限找保证人还钱,保证人是否担责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