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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对于欠款的原因是否需要证明

发布日期:2015-11-09    作者:尤辰荣律师
  原告张某之子张伟与被告胡某是恋人,曾经有过婚约。2012年4月,双方解除了婚约,并因为这个大打出手,被告胡某被公安局拘留20日。同年8月15日,原告张某有一张欠条告到法院要求被告胡某马上付欠款200 000元(其中有本金60 000元和合伙经营的利润40 000元)。该欠条主要是说 胡某欠张某20万元整,大写贰拾万元整,口说无凭,所以立下欠条为证。2012年7月24日 胡某书”。关于这个欠条的形成,原告张某前后的说法不一致,原告解释说是由于欠款事由太多且2012年至今,所以记得不太清了。被告胡某认可欠条是她所写,但说“两个人并没有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与张红曾经为了提供保障而写了200 000元的欠条,但张红写的欠条被张红偷了”,并提供了一份她与张红2012年月24日的通话录音。
 
【焦点】
    案件的分歧在于欠条的真实性和是否足以证实事实以及原告是否应该承受其后果。
 
【评析】
  1.  判断债权债务的关系有没有真实性,有很多因素的制约。与现金交易的金额数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及借贷两人的亲疏关系等都有关,应该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情况及提供的其他的证据来判断。
    2. 欠条和借条是不同。借条是在借贷关系中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直接说明了借贷这一事实,债权人不用对此进一步举证。但欠条不同,债权人有义务说明形成原因、过程,在债务人否认欠款的事实时,债权人对欠款事实有进一步的举证的责任。在本案中,被告否认欠款事实,并提出证据证明欠款事实存疑时,原告有义务进一步举证,提出曾向被告出借款项的证据或双方散伙结算的证据,要不然就要承担不利后果。而显然原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所以仅仅借欠条不足以证实双方借贷的事实与因散伙发生的债权债务,所以诉讼请求不应被支持。
 
【判决】
    在这起案件中,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写的欠条,但在很多陈述上前后矛盾。在被告与原告张某之子张伟的通话中,被告胡某提及“张伟让其给原告写欠条,而拿走了张伟给他写的欠条”,而张伟没有反驳。并且,在债权债务关系中,欠条一般无须记明具有保证性质的语句;但是在本案的欠条中有“口说无凭,立字为证”,欠条是为向张红保证而写的,在语言环境、习惯方面具有一致性。
    所以,可以判断本案的欠条是被告为与张伟提供保证的。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偿付200 000元欠款的诉讼,不应该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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