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问题(一)——法院强制执行
发布日期:2015-11-14 作者:110网律师
2012年,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沈某将户口迁出。集美法院判决沈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
判决生效后,沈某并未自觉履行,许某于2013年3月向集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向公安机关了解得知,户口迁移原则上需要户主主动提出迁移申请,并且需要有迁入地才可办理。
但针对上述这种故意不迁的“户口老赖”,有部分法院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将“户口老赖”的户口强制迁出,迁移到一个公共户进行管理,有效应对“户口老赖”。但在上海这一做法并不普遍,所以事先预防更为重要。
清说法:
如何有效防范、解决二手房买卖中的户口纠纷?
第一,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户口迁出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很多情况下,法律意识不强的购房者仅仅在合同中注明要求卖方于何时迁出户口,但对于逾期迁出的违约责任却未进行约定。
第二,在房款中扣留一部分的“迁户押金”。过户押金可以按照户头进行计算,一般按照一个户口一个金额进行计算。具体金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第三,即使没有上述约定,或者上述约定执行后仍未迁出户口的,那么可以通过诉讼,在胜诉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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