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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上人员”被甩出车外后伤亡可否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发布日期:2015-11-16    作者:110网律师
作者:余志亮律师   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电话:18777275533  微信号:lzz523  QQ邮箱:594174036@qq.com
案例:王贵乘坐刘明驾驶的宝骏630从柳州往桂林行驶在高速路上,突然小汽车与隔离栏发生刮蹭,导致小汽车失控,王贵被从车内甩出路面,正好被后面张静驾驶的东风景逸小汽车撞死了,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刘明承担主要责任,张静承担次要责任,王贵不承担责任,那么王贵的死亡赔偿金可否用刘明购买的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额30万元)理赔吗?
本律师解答: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司法判例和各高级法院的内部意见,王贵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被甩出车外后被撞身亡,应当认定为刘明驾驶的宝骏630小汽车的车上人员,不属于刘明投保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中的第三者,不能获得刘明的保险公司给予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但是如果是刘明购买有车上人员责任险,可以使用车上人员险予以理赔,只是该险最高赔偿1万元,明显不足赔偿。
在本次交通事故当中,由于王贵不承担责任,王贵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假设要赔偿55万元)应当由刘明和张静来赔偿。由于张静只承担次要责任,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所以在张静的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后,张静只承担44万元中的30%的赔偿责任,即13.2万元,此部分可以由张静购买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额30万元)赔偿。刘明要赔偿剩余的30.8万元(55-11-13.2=30.8),而且这笔赔偿款项要刘明个人承担,刘明的保险公司不承担,对刘明和王贵的亲属都非常的不利和不公平。一方面刘明的赔偿能力影响到王贵亲属获得赔偿,另外一方面,刘明购买了保险,却得不到理赔,实为心里不爽,不公平。
幸运的是,张静的车子承担责任了!如果,王贵被甩出车外后,被摔死了,张静没有撞到王贵,那么刘明要承担全部责任,王贵的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55万元要刘明个人全部承担,这样对刘明非常的不公,对王贵能顺利获得赔偿也不利。
本律师意见:交通事故赔偿中,到底车上人员怎么界定?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广西高院的意见是:本车人员是一个时空概念,发生事故时,被抛出车外的人员,仍然是“本车人员”,不认定为本车的保险中的第三者。正常下车的车上人员,遭受本车碰撞、碾压的,可以当做本车保险中的第三者,比如,某乘客从旅游大巴刚下车,就被该旅游大巴倒车时碾压死亡,那么该乘客视为该旅游大巴保险中的第三者,可以获得第三者责任保险理赔,相反该乘客是被该旅游大巴甩出窗外致死,就不能定位第三者,而视为“本车人员”。广西高院的意见也是全国大多数高院和地方法院做法。
不过,本律师在搜索广西高院和柳州中院的判决文书时发现,在车上人员被甩出外死亡后,尽管高院意见出台了内部解答,但是在今年却出现两份裁判结果仍然相反的判决和民事再审裁定,互为打架。
本律师观点:从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目的和保护弱势的角度来看,无论如何,从车上被甩出去受伤亡事故的人,都应认定为第三者,给予交强险第三者责任理赔,最高赔偿金额11万元。至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完全由保险合同约定是否要赔偿。
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该法律条文中的被保险人是指定明确的,就是发生交通事故时的驾驶员,而不是框定为投保人,但是对“本车人员”这一个时空概念并没有作出详细而精准的规定。原来坐在车上的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自然不是本车上的人员,空间上已经不在车内,但是司法实践中把本车人员界定时间定在现在在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而不是定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静止状态。我认为这样的主观性比较随意,缺乏说服力。
既然本车人员本来就是一个时空随时变换的动态过程,本律师也可以理解为:1、发生交通事故后,仍在投保车内的人员认定为本车人员,被甩出车外的人员认定为第三者;2、凡是驾驶员以外的任何人员都是第三者(这种第三者也是民法、保险法的上通说和理解),不管是车内还是车外的人员。
本律师认为:1、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第75条、75条规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没有明确把投保车辆的“本车人员”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甚至依据第75条规定的通常理解,只要肇事车辆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实际上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都要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垫付,不管受伤人员是车上的“本车人员”还是车外人员(第三者);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国家设立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是国务院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保险法》制定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改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并且把“本车人员”列入免赔范围,视为被保险人驾驶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本车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不由交强险公司赔偿,国务院的规定似乎超越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3、法律的本意是公平、公正、平等的适用于每个公民,国家设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目的就是:把肇事机动车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通过保险的方式来由社会承担,把个体的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从而保护交通事故肇事者之外的弱势方——第三者,毕竟机动车在行驶中,给社会、给其他人(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以外的)带来较大的危险,这种危险大于肇事司机自己面临的危险。通常来说,在车内的人员自然比车外的人员面临的危险要小,要安全些,因为肇事司机处在车辆的保护中,客观上也属于实施危害行为的侵权人,而对于车体外的人更加容易受到肇事车辆的加害,毕竟是“车包人”胜过“车撞人,其他车上人员也是受到的危险较小,但是如果本车人员被抛出车外,那么他受到的危险更加大,大过原本在车外的人员。所以,既然面临风险较小的车外人员都可以获得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那么被甩出车外受到更大危险的伤亡人员,更应当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这样才会符合法律公平和平等的精神,符合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设立的法律目的。4、一些法官或学者认为,如果将被抛出车外的人员按照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那么就会导致保险费率的提高,引起整个社会群体的不满,增加投保大众的保费负担,完全没有必要为了保护少数的被甩出人的赔偿金额,而牺牲大众的利益。我认为这不但不符合立法精神,不符合以人为本的精神,而且也不符合逻辑,完全背离保险转移风险的目的,过分担心保费增加带来的损失,交强险本来就不是用来盈利的,是根据车辆出险事故来调整保险费率的,对于没有出保险事故的大部分车辆,也是没有影响的。
所以,本律师认为,从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保护弱势的利益以及维持法律正义的法律思维方式,应当对于被甩出车辆外的人员按照第三者责任险来赔偿。希望以后立法更加明确,司法实践能转变。
余志亮律师 广西金中大律师事务所柳州分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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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办理了大量交通事故案件,有比较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欢迎来电、来信咨询,探讨案情,大家共同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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