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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振举律师:男出轨女方不知,离婚后可否要求赔偿?

发布日期:2015-11-25    作者:吴振举律师


财富传承管理师,从优秀到卓越,婚姻家庭法律典型案例学习(4)

男出轨女方不知,离婚后可否要求赔偿?


法理参考案例:周某诉张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

1、基本案情:
2003年周某与张某结婚,后儿女双全。
(1)男方提离婚:2013年7月,张某提起与周某离婚之诉。
(2)法院调解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张某一次性给付周某某人民币**万元,双方互不再追究(走人,留财,通常是一种有效的解决办法)。
第二次诉讼:
(1)男方离婚已前出轨:2013年5月,张某与案外某女生育一女(离婚前与他人生女,谁是过错方就很清楚了)。
(2)女方离后知道很受伤:周某以离婚后才发现此事,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事后知情,精神打击的确不小,婚已离,该如何抚平精神创伤?)。
(注意: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30条有规定,此时的诉讼请求,应在离婚后“一年内”提起,超过一年,再提起就不容易了!!)


2、法律解读:法院依法酌情支持前期的精神损害赔偿诉求。
(1)夫妻本有忠实的义务: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之间的洗盘子刷碗、干家务、、等权利义务夫妻之间尽管约定,但是忠实义务是法定的);
(2)无过错方可要求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虽说婚姻自由,但是过错特别是出轨导致离婚的,出轨方是应承担法律责任的);
(3)赔偿含物质的和精神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婚姻法第46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的损失虽然是无形的,但痛苦是存在的,伤害也是存在的,那就用经济来弥补吧)
因此,被告张某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行为,并生育一女,导致离婚,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支持原告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即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周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万元。
对此结果,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3、学习启示:
(1) 夫妻忠实,是美德,更是法定义务;
(2)婚姻受伤,法律出场:不忠实于婚姻,既拆散了家庭,又伤及无辜的子女,而且败坏了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3)其他学习心得:

(说明:为便于学习、理解,吴律师对案例进行适当的整理,所整理的案例来源://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5/11/id/17520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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