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解析一件承租人未经共同居住权人同意出售公有房屋的房产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2015-12-0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公房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原创,转载请注明出处。
案情介绍:
张高里从小便和祖母一起生活在北京市朝阳区的一间小房子内,2002年该房屋拆迁,张高里和祖母作为拆迁安置对象,分得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另一处公有住房,张高里的户口也随之迁入本案诉争的公有住房。
2007年6月,由于张高里还未成年,所以祖母就以张高里不享有购买公房资格为由,将该诉争的公有住房购买下来,产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2010年由于张高里的身体原因,张高里便回到父母家住在了父母处。2014年,张高里的祖母隐瞒张高里,将诉争的公有房屋出售给余某,并履行了过户交房手续。
后来当张高里得知此事之后,认为自己是诉争房屋的安置对象,属于同住人,祖母将诉争房屋出售的行为侵害了自己对诉争房屋享有的居住权,但是因为祖母已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了余某,不可能再把房子要回来,所有张高里只是要求祖母向其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但是祖母认为张高里的父母是有房子的,而且张高里也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张高里是有居住的地方的,所以不愿意给付张高里补偿费。
无奈之下,张高里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祖母支付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案件评析:
公有房屋出售纠纷律师靳双权认为,诉争房屋是拆迁安置房,而张高里属于该诉争房屋的拆迁安置对象,而且户籍也在诉争房屋处,所以张高里理应对诉争房屋享有居住权,该权利不因张高里父母有住房,张高里有房屋居住而丧失。
现张高里祖母将诉争房屋出售给余某的行为,显然使张高里失去了对诉争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但由于诉争房屋已经出售,且余某属于善意第三人,所以张高里主张自己对诉争房屋的居住权是有困难的,但张高里有权要求祖母给付其相应的安置补偿款。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矛盾,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本案以调解结案。调解结果:张高里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户口迁出诉争房屋,迁出当日祖母向张高里支付了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 房产律师谈房屋所有权人的配偶不同意出售房屋的案件
- 靳双权律师代理的房屋继承纠纷案件,共同继承的房产如何分割?
-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解析未经产权人同意出卖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
- 房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为您解析一场未经共同共有人同意设立抵押权的房产纠纷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出售,是否有效?
- 房产纠纷律师靳双权分析一件因交付导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 房产纠纷律师对一件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获赔偿案件的点评
- 房屋买卖纠纷律师点评一件因恋爱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 房产继承纠纷律师靳双权点评一件公有房屋继承纠纷案件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