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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6-01-06    作者:朱学田律师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
  第一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
  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第四条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
  ()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
  ()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
  ()权属有争议的;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
  ()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它情形。
  第五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六条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开发企业名称;
()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第七条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第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第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
  第十三条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第十四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
  第十五条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第十七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第十八条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第十九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第二十条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591日起施行。19981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公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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