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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鼓楼区军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律师代理成功调解离婚

发布日期:2016-03-02    作者:庄荣华律师
军婚离婚案庄律师成功争取调解离婚       【鼓楼区离婚案-第一次诉讼成功离婚】                【2个月快速离婚】-2015年11月26日结案
                   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指导分析
案情介绍
    本案委托人为女方,双方存在长期多次家庭纠纷,多次协商无法协议离婚,并没有任何实质性的进展,只能通过诉讼解决离婚问题,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通过多方比较女方最终委托知名南京离婚律师庄荣华代理本案民事离婚诉讼。

承办法官:林冬华法官【少年庭】。


办理期限:2015年9月28立案,离婚时间2015年11月26日,2个月不到时间快速离婚。
   
案件结果:
   1、双方离婚;
   2、孩子归我方抚养,对方依法支付抚养费1800;
   3、各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再无纠葛;
   4、本案诉讼费由对方承担。

律师点评:
    
本案系军婚离婚案件,只历尽一次庭审即成功判决离婚。
    快速彻底办理离婚,需要律师的技巧,法官的耐心以及当事人的配合,很多离婚案件当事人私下无法协商,找到庄荣华律师能够成功快速的办理,正式庄荣华律师完备的案前准备和合理的调解建议和诉讼谈判,同事当事人也能够积极配合,适当取舍,一举成功。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期间历尽了面对面调解、背靠背的调解,多次反复协商终于仅开庭一次、核实情况2次即处理完双方之间的复杂离婚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抚养费支付、】。庭审节奏庄荣华律师一直把握的较好。
    本案中一个难点问题是在2013年的时候,双方将房屋出售获取一笔大额的房屋出售款,对方坚持要分割该款项,但是由于对方在2年期间没有持续供给家庭和孩子的基本费用,加之孩子过小,在医疗,早教,生活,平时开销以及租房等费用具体的背景下,这笔费用已经基本耗尽,没有结余,而且对方也存在一些财产,后来通过律师法庭询问得知对方也存在5万元存款给付他人使用情况,也没有得到我方的书面认可,因此庄荣华律师在通过庭前准备的大项费用清单和明细清单来与对方沟通,最终成功让对方放弃主张该笔费用,毕竟孩子随女方生活,女方的开支才是真正的家庭开庭较多的情况。本案从下午开庭直到晚上6点40左右才调解成功,感谢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耐心。
     另外诉讼过程中庄荣华律师通过高明的询问技巧也让法庭得知,孩子的生活,教育,医疗等问题全部都是由我方在负责,孩子对我方的感情和依赖程度也非常的高,结合男方的基本工作模式也不适当抚养孩子,庄荣华律师再次结合省高院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相关意见出具书面律师意见书,最终法院也采纳了我方的意见。
    离婚案件庭审次数越多,涉及的内容就越宽泛需要专职婚姻律师的细心代理才能全面的解决婚姻法律问题,并不是任何一类律师都能有效处理好离婚案件,因此庄荣华律师在此建议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寻求专业婚姻律师的帮助,才能真正在离婚诉讼庭审之中获取优势。庄荣华律师提供了专业协议离婚法律文书,双方在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问题均达成一致,调解离婚,快速彻底离婚。【庄荣华律师13770501904】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5)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汉族,1 9 8 0年生,部队人员,住所地河南省部队。
    被告B,女,汉族,1 9 8 3年生,编辑,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 0 1 5年9月2 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冬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A与被告B于2 0 0 8年通过网络认识,2 0 0 9年确立惫爱关系,2 0 0 9年登记结婚。2 0 1 3年生一女C。现原告A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A与B离婚;
    二、双方婚生女C随被告B共同生活,原告A自2 0 1 5年1 2月起每月2 0日前给付抚养费1800元,至C十八周岁止;
    三、被告B有对C探视的权利,每年暑假第一个月内C随原告A去河南生活十天,原告A或其父母负责接送,被告B应予以协助;
    四、被告B于2 0 1 5年1 2月3日前给付原告A人民币1.5万元:
    五、双方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
    六、双方无其他纠葛。
    案件受理费2 4 0元,减半收取1 2 0元,由原告A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5.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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