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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警不明原因坠火车 法院判铁路赔10万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本报曾报道过的《武警战士不明原因坠火车》一案,近日在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终审审结。法院依法驳回小李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判决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小李人民币10万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2004年10月16日,小李乘坐北京南至唐山的列车前往塘沽探亲,在列车驶离廊坊站至京山线82公里650米处坠车,昏迷在天津至北京的上行铁路之中。小李经诊断为颅脑损伤恢复期、迁延性昏迷,伤残等级为一级。小李将北京铁路局及北京铁路局唐山车务段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没有证据证明承运人对其坠车存在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的作为或不作为,铁路局也未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小李自身原因造成或存在不可抗力。故判决铁路局一次性赔偿小李10万元,同时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小李向铁路中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不能举证证明是由于铁路局的过错所致,也无法证明小李的伤残和铁路局的运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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