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邮件侵权案撤诉 凸现个人信息保护缺陷
发布日期:2008-07-1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王女士在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工作,因工作需要,她长期使用私人电子邮箱与客户联系业务。从2005年开始,王女士的两个邮箱一直收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通过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发送的垃圾邮件,其内容主要是介绍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举办的有关培训业务的广告。这些垃圾邮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进行接收和删除,严重影响了王女士的正常工作和生活。更重要的是,王女士的手机虽然有上网的功能,但因为每封垃圾邮件都要她花费1至2元才能收完。王女士为避免不必要的支出,不再使用手机上网,这也耽误了不少事情。王女士曾经按照垃圾邮件所留的退订邮箱回信,并发传真要求被告停止发送此类邮件,但均无效。
原告王女士认为,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擅自向原告的电子邮箱中发送垃圾邮件,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搜集网上有效电子邮件地址并出售,提供垃圾邮件群发软件,并帮助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发送垃圾邮件,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王女士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元、精神损失1000元。
但王女士最后为何选择撤诉呢?她说:“主要是被告现在还不能确定,我们得再调查一下。”谈起被告确定的问题,王女士显得很无奈:“我是从收到的上百件垃圾邮件中的一封,找到上海易腾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信箱的,然后又一步步查到了广州市网络计算机科技公司。但是起诉后,这两家公司都矢口否认曾经给我发过邮件。由于信息和技术的限制,单靠我自己要查找到垃圾邮件的制造者和发送者真的是挺难的。”王女士表示还要等进一步调查后,决定是否再次起诉。
当问到现在是否还会收到垃圾邮件时,王女士表示:“之前诉讼中谈到的那些垃圾邮件已经停发了,但是还是会收到其他内容的垃圾邮件,真没办法。”王女士对“他们怎么会知道我的邮箱地址”这个问题深感头疼。“我不知道自己的个人信息是怎么被泄露的,但这绝不是个例,我周围的很多朋友、同事都有类似的困扰,不只接到过垃圾邮件,还有骚扰电话和垃圾短信。”
受理此案的陆法官说:“垃圾邮件侵权案虽然撤诉了,但这个案子暴露出了一个很普遍的社会问题:在今天这个信息社会,怎样才能更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的私密信息不受侵犯。目前,各种企业、机构(如电信运营商、银行、航空公司、互联网公司、各类零售商等)出于自己的经营需要,已经形成并积累了用户或消费者的信息数据库。在广大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数据库中的大量个人信息往往会被非法谋利者加工处理和贩卖,或是通过网络被大规模传播利用,这些行为不仅使个人隐私权遭到严重侵犯,而且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后果更是不堪设想。个人信息作为一个社会人最隐密的私密资料,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
据悉,目前我国除香港特区和台湾,还没有相关法律条例来规范对个人信息数据的管理与利用,立法的缺失已很难满足人们对个人隐私安全的根本要求。关于个人隐私权,在2002年12月23日九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的民法草案中已有明确界定,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都属隐私范畴。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专门的法律,对名誉权、肖像权等隐私权的保护也只是散落在民法当中,而对于网络上和数据库中的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更是从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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