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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回避事项,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发布日期:2016-05-18    作者:孙超律师
【网友咨询】
医疗事故鉴定回避事项,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律师解答】
一、医疗事故鉴定能否申请回避
可以申请回避,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
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
自行回避是指专家鉴定组成员认为自己有回避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也就是说自行回避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负有的一项重要义务。
当事人申请回避,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专家鉴定组成员有回避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提出申请,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也就是说申请回避是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当事人申请回避时,既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提出申请,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
二、医疗事故鉴定要注意什么
医疗事故鉴定,是以国务院2002年4月4日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法律依据而设立的一种鉴定程序,本质上应归属于行政处理程序的范畴。但是,由于医疗纠纷的特别专业性,以及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实施较晚(2005年2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背景下,所以,医疗事故鉴定在此前很长时间内,被广泛运用,用来处理医疗纠纷。
但是,在今天,《决定》已经实施了近二年,有关的司法鉴定机构也纷纷成立,这些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承担起对相关医疗纠纷提供司法鉴定的业务的时候,医疗事故鉴定,就不应该,也不能成为处理医疗纠纷时进行医学技术性鉴定的唯一和优先途径。
首先,医疗事故鉴定不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的唯一途径。
在《决定》未出台之前,对医疗纠纷的处理,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以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条例》的规定为依据进行处理,这和我国的国情及法治状况背景是密切相关的。但是,在今天,司法程序中对医疗纠纷的实体处理上,我们有《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为依据,在鉴定程序上,我们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对司法鉴定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根据该决定而设立的众多的司法鉴定机构完全可以胜任对相关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业务。因此,在今天这样的司法背景下,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绝非是司法程序中处理医疗纠纷案件解决技术性问题的唯一的途径。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在诉讼中,也不具有优先性。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但是,那个通知本身,严格来说,不具有法律效力,它不是司法解释。再者,那个通知出台的时候,《决定》尚未出台实施,但是,今天《决定》已经实施了一年多,相对通知出台的背景而言,今天的法治状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司法鉴定有法可依了。
第三,《条例》决定了医疗事故鉴定仅仅只能是作为进行卫生行政处理的依据。
根据《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这一条很明确的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行政处理的依据。
但是根据第三十六条、三十九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几条的规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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