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0
被告:北京胸科医院
田x×诉称,我从1986年起就一直在粱家园村委会担任电工。2001年3月29日下午4时,我在上电线杼挣表时,由于脚扣滑脱.从约5米的高赴摔7下来,腰背部重重摔在水泥地上,疼痛难思。事发后,当耐由村主任将我送到胸科医院处进行检查、诊断治疗,但由干胸科医院粗心大意、疏忽,没有珍断出胸椎12骨折的实际病隋,误诊为“款组织和肌肉挫伤”,错过7作手术的最佳时机.并的身体受尽折磨,精神造成巨大的痛苦。2001年8月6日,经海淀医院诊断我为“胸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彻底否定了胸科医院的属于“软组织和肌肉挫伤”的错误结论。由于胸科医院的满诊、误诊导致了我不能及时有效的治疗脚腰骨折,精神也受到巨大的痛苦,造成7我终身残疾。粱家园村委会也因此拒绝给我出手术、医疗等费用,
固胸科医院的最诊行为导致我的手术拖到现在,现我要求法院判争脚科医院赔偿我固误诊而多花的医疗费12+224 4元(包括交通费160元,匡药费12,064 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618元,戏痍生塑=翁 医疗&投损害赔e*g m解琬 275活补助费2l,030元,共计45,872 4元。
胸科医院辩称,田××损害事实的发生和目前的后果,本质上是一起工伤事故,应按照工伤事故的有关政慕规定进行处理,得盈合理的朴偿,而不应向医疗机构转嫁损失。田××说我院存在误诊是没有依据的,其没有提供在我院就诊的病历手册。日田××举证不能,不能证明我院实施7酴拍片外的任何医疗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我院对其作出了错误的或者不奎面的诊断及治疗。田××在受伤21个月后才有一些医疗机构认为县备手术治疗的指征.故田××因伤损害后果与我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现我院不同意田××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田××系海淀区聂各庄乡粱家园村电工,2001年3月29日下午4时,田x×在工作时登上电线杆抄表,由于脚扣滑脱,从约5米的高处摔下。事发后,田××被送到胸科医院赴进行检查、诊断治疗,目x×向本院提交支出放射费40 74元、医疗费27 98元的证据,但未向本院提供诊治的病历资料。2001年3月31日,田××到中国人琵解放军第309医院(以下简称309医院)诊治,井有门诊病历手册和收费票据.门诊病历手册记载内謇未显示医院作出田×x有骨折问题的诊断。2002年8月6日,北京市海淀医院诊断田×x为“脚12压缩性骨折”,井于同年12月17日出具诊断证明书为“胸12压缩性骨折,胸腰段后突,骨质增生”。2【】I】2年8月13日.胸科医院为田××作cT检查报告单.并载明诊断意见为“胸】2前柱陈旧性压缩骨折,椎管未见异常”,井于同年9月19日出具诊断证明内客为“第12胸椎体单纯压缩性骨折(阵旧)”。日××还曾到北京大学第=医院、最各庄}卫生院治疗。本集审理中,本院委托北京市海淀区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鉴定过程中蕊方均未提交病历材料,医学会按当事人来按规定提吏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而中止鉴定,同时医学会出具《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关于田××与胸科医院医疗争议中止鉴定的说明》,并应本院要求出具《关于田×x与胸科医院医疗争议有关问题的意见》。本院向艰方当事^告知中止厚固后,双方表示不再进行鉴定,本院终止鉴定。目××的证人李××出庭作证,其表示曾陪同田××到脚科医院,但未看到病历材料。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涟、李××证^证言、诊断证明、《中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通知书》、《关于田××与胸科医院医疗争议中止鉴定的说明》、《差于日××与胸科医院医疗争议有关问题的意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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