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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判决离婚的岱岳区法院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28    作者:马家强律师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判决离婚的岱岳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高某诉称,我和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未培养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常因琐事发生争执,2014年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现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李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31013日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与被告生活了半年就闹矛盾,并分居至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债务。2014年原告曾向本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案件审理后,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和好。
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本院(2014)岱民初字第1444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案证实。由于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不到半年,因双方性格不合发生纠纷,后原、被告双方分居至今。原告为此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被告离家后从未找过原告,音信皆无,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财产依法分割,因原、被告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故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判决离婚的岱岳区法院案例 原标题: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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