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标题:程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程某诉称,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耿某乙,现已成年。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两人时常因家庭琐事争吵。2011年原告将被告诉至贵院离婚,因原告出国打工按撤诉处理。之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四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耿某甲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耿某乙,现已成年。以上事实由原告陈述、结婚证、户口登记卡等证据在案证实。原告自述无婚前财产、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2011年出国打工,2015年5月份回国后一直在娘家居住。上述陈述原告未举证证实。2015年5月26日,原告诉来本院要求离婚。因被告未到庭,致使本案无法调解结案。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至今已有二十余年,已建立了夫妻感情。夫妻生活中发生矛盾后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的态度处理,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原告起诉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程某与被告耿某甲离婚。
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没有到庭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例 原标题:程某与耿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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