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二次岱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6-05-23 作者:马家强律师
原标题:崔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时。
原告崔某诉称,被告自2009年去贵阳后,对原告及孩子不管不问,也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原告曾于2012年诉至贵院要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多方联系被告未果,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钟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钟某2005年9月26日登记结婚。2005年11月30日生育一女,取名钟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原告曾于2012年以被告自2009年离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再次以同样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由(2012)岱民初字第114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崔某与被告钟某虽自愿登记结婚,但被告自2009年离家不归,不尽家庭义务,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为促使双方和好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原告再次以同样理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夫妻关系已无法维系,达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程度,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钟某某现随原告生活,孩子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养费,原告系城镇居民,无固定工作和收入,孩子的抚养费应按山东省上年度城镇家庭人均纯收入计算。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无法查清,本案中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原告崔某与被告钟某离婚。二、婚生女钟某某由原告崔某抚养,被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年支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至孩子成年时止,限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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