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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律师如何维护肇事者的权益

发布日期:2016-06-09    作者:110网律师
看律师如何维护肇事者的权益
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 刘荣广律师
摘要:陈某某驾车将突然出现穿越隔离栏的王某撞倒在地,造成王某头部严重受伤,经医院治疗后司法鉴定中心将其伤残鉴定为七级伤残。但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者第一时间委托本人作为其代理律师,全面处理本案。律师介入之后了解到肇事车辆除了交强险外,仅买了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此时作为律师有忧心忡忡,担心保险不足以弥补本案王某的全部损失,肇事者很可能还要支付巨额的赔偿费用,为了让委托人不赔或少赔,律师介入的第一时间与办案的交警进行了充分沟通,希望在事故责任认定上争取有利的处理结果,但是考虑到交通事故案件的特殊性,事故认定原则上都在于保护伤者这一现实问题,在与当事人对全案进行分析后,最终确定了两套方案作为本案的处理思路:一是如果事故认定不满意,第一时间申请复核,二是如果事故认定结果可以接受甚至较为理想时,马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阻断伤的复核,以达到复核作出更加不利的后果。当收到交警的事故认定书后,得知警方将双方的责任划分为同等责任,对此肇事方基本可以接受,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成功阻断了对方的复核,最终本案肇事者仅承担了案件的部分诉讼费及鉴定费的理想结果
【案情回顾】
2015年6月20日18时30分许,陈某某驾驶云A75***“宝来”牌小型轿车沿拓东路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拓东路***号附一号门前路段时,遇王某在其所驾车前机动车道内步行,陈某某发现车前情况向左打方向绕行过程中,所驾车车体右前部与王某身体相碰撞,致王某倒地受伤,车辆部分受损,造成人员受伤道路交通事故。随后王某被送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7月25日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2015】第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与王某分别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在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产生医疗费105000元,门诊费2500元。经鉴定,王某构成七级伤残,需后期医疗费15000元。陈某某垫付了41000元,保险公司垫付了10000元。另云A75***号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2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律师介入】
在该案争议交通事故发生的一周内,驾驶人陈某某找到本律师团队,希望利用专业交通事故处理律师的专长,帮助维权以尽量降低其因交通事故的赔偿支出,同时帮助扫清可能对驾驶人员的人身或家庭造成的危害。本律师团队在接受陈某某委托的第二天,以陈某某代理人的身份精心准备礼物前往医院看望在本次事故中受伤住院的王某,与王某及家人进行了充分沟通,并转达了陈某某对伤者的歉意,尽可能的消除王某及家人对陈某某的敌意。
同时,作为陈某某的代理人在与陈某某办理完委托手续之后,积极与交警队的办案警察进行了沟通,并向警方送交了代理手续及关于事故认定的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争取将事故责任划分为陈某某承担次要责任、王某承担主要责任的陈述与论证。而后警方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为双方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律师积极与陈某进行了沟通,对是否申请复核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并结合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及王某的伤情进行深入研究后得出的结论是:如果申请复核,对方也不会放弃申请复核的权利,双方都申请复核,结果无外乎三种,最有可能的是维持;其次是对方次要责任而我方主要责任;最不能可能的也是最后一种我方次要责任,对方主要责任。对此,我方采取了相对稳妥做法果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在法院立案后的第一时间将法院的立案通知书送交给交警队。不如所料在我们将立案通知书递交警方的同时,对方向交警队递交了事故认定的复核申请。但由于我方的果断机智终止了交警部门的复核,从而确保了事故认定为双方同等责任,终止了对方想要争取将责任转移致我方的愿望。
【诉讼经过】
我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基础是在王某住院期间我方已经垫付了4万元的医疗费用,同时我方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及2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起诉的目的除了能阻断对方的复核,同时还能避免王某及家人无休止的纠缠,并要求陈某某继续支付接下来的巨额医疗费用。但由于本案更为关键的并不是在于处理陈某某已经垫付的医疗费用,而在于对伤者的赔偿问题,因此在我方起诉的目的达到之后,为了便于整个案件的处理,我方主动向法院撤回了起诉,而对方在我们撤回起诉的同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陈某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28万余元。
【法院裁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限额范围内先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事故认定陈某某、王某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于陈某某驾驶的是机动车,其具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故其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项下进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再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承担6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23.5万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另案件受理费、鉴定费陈某某、王某按比例承担。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均已服判,并已即时履行。
另外,在王某受伤住院期间陈某某垫付的4万余元,在王某某的赔偿事宜处理完毕以后,陈某某向保险公司申请了理赔,保险公司在审查了陈某某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在15天内将全部垫付款支付给了陈某某。
【律师点评】
作为陈某某的代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最希望达到的目的是陈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购买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能够支付赔偿款,而不至于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倾家荡产。为达到这一目的,律师主动提出到医院看望伤者,了解伤情,并结合事故车辆的保险情况进行评估,大概测算出伤者因交通事故而依法可以主张的全部损失;在此基础之后,通过向警方提交事故认定法律意见书,充分了解事故发生的整个过程并和办案警官进行了深度的沟通,对事故责任认定进行预判,并准备好充分的应对措施。在事故认定为双方系同等责任时,再次对本案可能的赔偿进行测算,经测算后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是同等责任陈某某购买的保险基本能够赔偿,但如果认定陈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那么保险不足以赔偿,陈某某自己还需支付至少数万元的赔偿款。因此,在与陈某某沟通后,果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以达到终止复核的目的。能实现终止复核的法律依据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2条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此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复核的顺利终止,本案可以说已经成功了一大半,接下来主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对方提供的证据,充分发表辩护意见,从证据的三性等方面否定对方证据,尽可能说服法院采纳本方的观点。
作为专业的交通事故维权律师,其主要职责就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尽可能帮助委托人避免或减少损失,穷尽一切维护委托人的利益,本案便是如此。本案若非律师及时运用法律及执业经验果断的提起诉讼,终止复核;而主动申请复核或让对方有了申请核审的机会,复核程序启动后结果确实很难预料,有的时候根据案件情况出其不意,是专业律师应有的能力。另外,本案也给广大的有车一族以警醒,在为自己的爱车购买保险时,应考虑交通事故赔偿数额逐年增加,商业三者险的购买也应与此成正比,才能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真正能转移赔偿风险。就目前来看在云南地区商业三者险建议买到至少50万元以上,且每年逐步增加才能真正分散赔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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