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虚构条件欺骗购房人接房 被判高额违约金
开发商未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将上一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虚构交房条件欺骗购房人接房,开发商对于该行为应承担何种赔偿责任?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该开发商隆鑫景泓置业公司构成欺诈,并判决赔偿朱某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4250.9元。
隆鑫景泓置业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在黔江区城西街道玫瑰湾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2012年12月6日,朱某与隆鑫景泓置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按揭购买隆鑫景泓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的玫瑰湾二期6号楼0103号房屋,建筑面积84.16㎡,房屋总成交价284449元,首付85449元,余款19.9万元,向银行申请4年按揭款。隆鑫景泓置业公司应当在2013年12月1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朱某使用。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为逾期超过60日后,朱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隆鑫景泓置业公司按日向朱某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并于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朱某支付违约金。”
合同履行过程中,隆鑫景泓置业公司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欺骗朱某于2013年12月10日对房屋进行了交接。
事后,朱某发现隆鑫景泓置业公司的交房行为有瑕疵,于是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并查阅相关材料,黔江区政府答复隆鑫景鸿置业公司在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隐瞒了购房业主。朱某请求判令隆鑫景鸿置业公司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14250.9元。
黔江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签订后,朱某向隆鑫景泓置业公司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履行过程中,隆鑫景泓置业公司在未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将一期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证的复制件粘贴到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上,欺骗朱某于2013年12月10日接房系一种欺诈行为。朱某在接收房屋时,对此并不知情,隆鑫景泓置业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朱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判决隆鑫景泓置业公司根据朱某已付房款万分之三计算的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朱某违约金14250.9元。
隆鑫景泓置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来源:市四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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