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a与被告陈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6-07-28 作者:110网律师
原告陈某a与被告陈某b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请:
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及支付利息1591061.8元(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以上合计5049891.8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陈峰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陆荣荣、田伟伟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某a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b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5日,在《双方往来账》上载明:
1、以上双方往来账经陈某b与陈某a核对无误,陈某a打入应智峰账户里的钱陈某b都全部收到。至今陈某b尚欠陈某a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自2014年4月25日起所欠的3458830元债务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陈某b与陈某a之间的债权债务以此对账单为准,在此之前陈某b及陈建龙(陈某b父亲)与陈某a之间所发生的债权债务签署的借款借条等一切凭证均作废无效。陈某b在该《双方往来账》确认人处签字捺印。被告陈某b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某b尚欠原告陈某a借款本金345883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陈某a要求被告陈某b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某b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依法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b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某a借款本金人民币3458830元,并支付利息1591061元(暂计算至2016年3月24日,自2016年3月25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的利息按年利率24%的标准另行计付)。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149元,由被告陈某b承担。
律师观点分析
虽然是普通的民间借贷官司,但是因为证据的错综复杂,案件的过程中进行了大量的工作,从而使得案件的最终判决对己方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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