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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辩护(缓刑)

发布日期:2008-11-04    作者:110网律师
 



                             S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S的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本案被告人S的一审辩护人,并出庭为其辩护。
本辩护人受理本案后,详细审阅了本案的材料,了解了案情,刚才又认真地听取了法庭调查和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现依法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是一个意外的案件,犯罪情节轻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检刑诉(20071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S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引用法条正确,辩护人表示赞同。辩护人要补充的是本案的发生是一个意外。被告人S为了不伤害到群众,在架电线的同时还制作了四个警示牌,并只在晚上八点至凌晨五点之间接通电源,按正常人的生活规律,在这个时段不会有人上山的,而被害人王光荣是在凌晨1时许被电死的。而且根据证人余士忠的口供(公安卷39页第10行至15行)、鹿城区上戍乡渡头村村委会的报告证明,被害人是知道山上布有电线的,被害人完全可以在上山之前,先到被告人当时所住的地方,要求被告暂时断电,但被害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采用绕行的方法上山,才导致被害人在回家的路上触电身亡,因此被害人对自己的死亡也是有责任的。
二、被告人S在本案中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S在赶到案发现场后,马上就报警,后随派出所民警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主动交代事实经过,配合公安机关调查。被告人积极投案自首、坦白悔罪也得到了检察机关认可,在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检刑诉(20071136号起诉书明确的提出对被告人按自首情节规定予以处罚。
三、被告人S在本案中具有一些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本案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后果,但被告人S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并不残忍,并不像一些暴力性犯罪那样,采取极其残酷的手段进行犯罪。其犯罪的动机也是因为对山上严重糟蹋农作物的野猪进行狩捕,减少当地村民的损失,才架电线。在犯罪后,被告人马上投案自首,配合调查,这一切都说明被告人S在本案中的主观恶性是相当小的,同时被告人是鹿城区上戍乡渡头村村委会委员,也没有前科,从无违法犯罪的记录,且案发后,为了弥补被告人S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损失,S亲属积极对被害人王光荣的近亲属进行赔偿,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原谅。以上酌定情节,望法庭量刑时予以注意。
四、被告人本人的家庭责任重大,不会有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
被告人家庭有许多特殊困难。被告人是忠厚老实的农民,父母年事已高,父亲有精神分裂症病史,其妻子身体状况欠佳,又有一个年幼的儿子需要抚养,家庭经济相当困难,加上本案发生后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如此多的家庭重担,再加上这次的教训,被告也不会再有危害社会的可能。
综上所述,被告人行为虽然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本案被告具有法定、酌定的减轻、从轻情节,同时结合本案的发生的经过、被告人悔罪态度、家庭情况以及被害人家属原谅和许多村民、两村村委会的求情等状况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考虑上述实际情况下,在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理念下,对被告人S从轻判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量刑时参考。
                                  



                               
辩护人:浙江联英律师事务所
张国所
                               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本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对犯罪嫌疑人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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