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夫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获缓刑
发布日期:2016-08-10 作者:110网律师
被告人华某某,女,汉族,河南省某某市人,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次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系华某某前夫),男,汉族,河南省某某市人,2015年5月2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刑事拘留,2015年7月2日被逮捕。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2月开始,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在其租赁的某内衣店从事销售Calvin Klein、LOUIS VUITTON商标的内裤。2015年5月25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其仓库内,缴获假冒注册Calvin Klein、LOUIS VUITTON商标的商品共计53200件。经鉴定,假冒注册Calvin Klein、LOUIS VUITTON商标的内裤共价值人民币280800元。
检方观点:
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策略及结果:
本律师团队接办该案后,前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华某某已被取保候审),了解案件情况,并到检察院调阅该案的全部证据材料。
销售金额2808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销售金额在25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判处缓刑的前提是法定刑在三年以下。
华某某、王某某虽已离婚,但两人实际共同居住和经营该内衣店。为了争取让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两人都判处缓刑,本律师团队针对该案的全部证据进行细致的研究与分析,为本案被告人华某某、王某某制定了对其最有利的辩护策略,并由有丰富实践经验的陈维崧律师、王炎香律师出庭分别为王某某、华某某辩护。
最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本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对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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