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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返还请求权(亦称占有回复请求权)

发布日期:2016-08-13    作者:靳双权律师
占有返还请求权(亦称占有回复请求权)

一、法律规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二、形式条件
1、行使该权利的主体是占有人,这里的占有人不限于权利人,又不要求占有人对占有物有合法的原权,并且,即使是权利人,但并不占有动产或不动产,亦不享有此项权利。还需注意,占有辅助人不是行使权力的主体,但可以以占有人的名义行使。
2、占有物是通过侵夺的方式被相对人占有。侵夺是指不是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对物的事实上的管领力。需要注意的是,属于侵夺的情形,包含占有的动产被盗抢、不动产被霸占,但是不包括借用逾期不返还借用物,遗失物被他人拾得等情况。
3、权利行使对象为侵夺人,或者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或者恶意特定继受人。此处是占有回复请求权争议最大的一点,下面我具体深入分析这个条件,相对人是侵夺人这很好理解,无须赘述。
权利行使对象还有侵夺人的概括继受人,概括继受人就是指通过继承、公司合并等方式获得侵夺人财产的人,举个真实案例:李某的房屋被张某侵夺,后张某死亡,有小张继承了张某的全部财产并继续占有该房屋,小张就是张某的概括继受人,李某可以向小张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还有就是恶意特定继受人,占有返还请求权无法对侵占人的善意特定继受人行使,此处恶意并不是指主观上的善恶,而是仅只是否了解侵占事实,由于善意特定继受人不了解侵夺的事实,出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和保证交易的安全的考虑,应对其已确定的占有加以保护,因而其不应作为占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相对人。另外还需注意的是,对于恶意特定继受人的恶意特定继受人,占有人亦无权向其行使该项权利
4、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还。这个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是对于这项权利行使最大的阻碍,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权利行使人需要举证证明占有物存在,并且仍然被相对人所占有。
5、占有返还请求权有一年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某种民事权利存在所预留的期限,过了这个期限该权利消失,这期间不能够中止、中断,并且一般从实体权利存在时起算。关于这项条件,占有回复请求权是自“侵占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法律只保护积极行使权力的人,不保护躺在权力上睡觉的人
三、占有返还请求权和原物返还请求权的区别
1.法律依据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基础是《物权法》第245条;返还原物请求权的依据为《物权法》第34条。
2.请求权人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的请求权人为占有人,可以是但不限于权利人;返还原物请求权人必须是物权人。
3.要件不同。占有返还请求权以占有被“侵夺”为要件;返还原物请求权以相对人为“无权占有人”为构成要件。
4.权利行使的期限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应在 “自侵占发生之日起” 一年内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行使无时间限制。
5.目的和效力不同。占有回复请求权具有维护财产秩序,保护社会和平,限制权利人以私力救济剥夺无权占有的规范目的;物权返还请求权的规范在于保护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无权占有人在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后,并不能继续保有占有的利益,在权利人请求时,无权占有人应当依据《物权法》第243条的规定向权利人返还占有物及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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