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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仅有借条的民间借贷案件,借条的证据效力如何把握?

发布日期:2016-08-24    作者:蒋艳超律师
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之间由于借贷关系发生前存在某种信赖关系,往往不签订书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的借款人只给出借人出具一张借条。一旦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彼此关系恶化,借款人很可能矢口否认,出借人往往只有一张借条作为唯一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对借条这一证据做出认定,进而对借贷关系成立与否做出评判,对案件的处理走向和结局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本文节选自王林清法官的新书《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作者参与了多次司法解释起草工作,本文结合最新出台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借条,及借条被撕毁后又重新粘贴的证据效力等特殊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解答。   文/王林清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来源/法律出版社《民间借贷纠纷裁判思路与规范指引》   借条效力的实务争点   目前,对于借条在民间借贷案件中的证据效力,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条是书证,在必要时也可以成为物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的规定,借条效力优于其他的证据完全证明力。况且根据一般生活常识,如果双方不存在事实上的借贷关系,借款人也不会随便给借条持有人出具借条,在借款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借条应当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当事人借贷关系成立。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确凿的、相反的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所记载的内容,否则,(原告)借条持有人请求出具借条的借款人(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一般应得到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要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不能仅凭一张借条就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出借人要证明民间借贷合合同成立与生效,除了提供借条这一直接证据之外,还要证明其确已支付了借款。因为现实中存在很多借款人已经还款但没有要回借条的情况;也有出具了借条但未获得款项;甚至还存在被强迫打借条等特殊情况。单凭一张借条并不能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原告没有完成举证责任。如果被告否认并且提供了足以怀疑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告主张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出借款项,除借条之外,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存在借贷关系。被告否认,经审查无法认定借贷关系是否存在,对于数额较小的借贷,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债权人已经完成证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数额较大的现金支付,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有关经办人员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庭的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至于数额大小的判断,由法官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予以确定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值得商榷。对于本问题,笔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来展开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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