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雨淋湿货物致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发布日期:2016-09-12 作者:110网律师
芜湖某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在芜湖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预约险,保险期间内与某运输公司签订运输合同,委托运输公司从芜湖运输钢卷至南京,运输途中遭遇暴雨天气,致使部分钢卷淋湿被退回。暴雨次日,某评估公司出具保险公估现场报告确认了货物损失,不久,该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向保险公司出具《保险公估确认书》,接受保险公司理赔金2万余元。保险公司认为,因运输公司未尽到将货物无损失地运送到指定地址的义务,请求法院判令运输公司偿付保险赔偿金2万余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判决】
本案争议焦点:天降暴雨致使货物淋湿受损,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
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配件制造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以及与运输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保险公司依据《货物运输保险预约保险单》的约定向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履行保险赔付义务后,其在赔偿的保险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代位行使汽车配件制造公司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运输公司未能遵守《运输合同》中的运输基本要求,致使在货物运达时货物因暴雨天气遭雨淋湿,已构成违约,应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辩称暴雨天气系不可抗力因而遭受的损失其不承担责任,因暴雨天气不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且被告未尽到必要的运输注意义务,对该项意见法院不予认可。综上,保险公司在赔偿的保险金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权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2万余元理赔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从法律规定看,不可抗力需具备两个要件:第一,不能预见,即理智正常的行为人不能预见事件的发生,发生纯属偶然;第二,不可控制,即事件的发生系因行为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行为人主观上无法阻止事件发生且在发生后无法克服事件的影响。理论界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三类:地震、台风等重大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等社会重大突发事件;政府颁布新法、新政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等少数政府行为。
本案中,货物运输途中突遭暴雨,货物承运人虽不能避免暴雨的发生,但依据现有的天气预报等科技手段,结合运输行业的运输惯例,承运人主观上应当预见运输过程中的天气情况,因而暴雨不符合不可抗力“不能预见”的要件;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运输合同,承运人应使用全封闭的运输集装箱运输货物,暴雨发生时,承运人应及时启用雨衣等应急设备包扎货物以避免淋湿,因而暴雨也非行为人“不能克服”的事件。据此,因暴雨天气不能符合不可抗力的全部构成要件,故法院对运输公司辩称的暴雨为不可抗力的意见不予认可,依法支持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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