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刘丽丽诉称:2012年5月9日,我从李大普公证的委托人王春玲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143号房屋产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后发现无法收房,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为串联交易,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判令七天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李大普名下。后我依据判决前往北京市某区房管局办理所有权证书撤证手续时,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判决书中确认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与当初过户时提交登记中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个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法院未判决确认两份合同一并无效,因此无法办理撤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我和李大普于2012年5月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大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理查明
2012年5月4日,案外人王春玲作为李大普的代理人与刘丽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大普将143号房屋出卖给刘丽丽,房价款为八十万元。
2012年5月9日,李大普作为出卖人(王春玲系李大普委托代理人)与刘丽丽作为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就143号房屋,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二十四万元。
2012年5月9日,刘丽丽取得143号房屋产权证。
2012年,刘丽丽将李大普、王春玲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李大普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刘丽丽,李大普不同意刘丽丽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2012年5月4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刘丽丽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至李大普名下。2013年7月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刘丽丽与李大普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丽丽将143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李大普名下,并驳回刘丽丽的诉讼请求及李大普的其他反诉请求。后刘丽丽不服提出上诉,并于上诉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后北京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刘丽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现刘丽丽诉至本院,称为了办理过户签订了阴阳合同,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判决确认无效,但法院未对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处理,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李大普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针对的均是143号房屋,但是在价款上不同。结合前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及14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日期可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刘丽丽与李大普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所签订的网签合同,刘丽丽自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阴阳合同。在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刘丽丽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
- 签了买卖合同 未网签 中介要求网签时低价报税 可我怕阴阳合同导致以 2个回答15
- 商场租赁合同纠纷 1个回答15
-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寻求帮助,急急急 3个回答0
- 厂房租赁合同纠纷寻求帮助,急急急 0个回答0
- 求助关于卖房合同纠纷 2个回答5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出租人没有违约,但承租人无法经营,可否解除租赁合同?
- 农村建房房主过世,工程欠款由配偶承担,还是由继承人承担?
- 孙子接受祖父母房屋赠与后逼迫老人搬离,法院判决撤销赠与
- 拒绝检修公共排水管,致楼下房屋渗漏水受损,物业公司、楼上业主各半承担赔偿责任
- 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买受人能否拒绝收房?
- 恶意串通买卖他人抵押房产被判无效
- 【典型案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权属如何认定?
- 律师解析一起情侣间以买卖名义赠予房屋后一方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借名买房,没有签署合同,出名人不认可,己方能否要回房屋
- 父母共同房屋,母亲去世,父亲私自处置,子女起诉无效案例
- 父亲名下房屋,部分子女主张借名买房,法院如何让判断归属
- 夫妻为借款将房屋以买卖名义抵押给债权人,后起诉合同无效案例
- 非本村成员购买宅基地签署合同,卖方起诉无效纠纷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愿分割共同房产怎么办
- 签约后交付前房屋变“凶宅”,谁该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