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阴阳合同纠纷

发布日期:2016-09-21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刘丽丽诉称:201259日,我从李大普公证的委托人王春玲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某区143号房屋产权并办理了产权过户后发现无法收房,故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为串联交易,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判令七天内将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李大普名下。后我依据判决前往北京市某区房管局办理所有权证书撤证手续时,登记中心工作人员答复:判决书中确认无效的房屋买卖协议与当初过户时提交登记中心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不是一个合同,即所谓的阴阳合同,法院未判决确认两份合同一并无效,因此无法办理撤销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为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我和李大普于201259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李大普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二、审理查明
201254日,案外人王春玲作为李大普的代理人与刘丽丽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李大普将143号房屋出卖给刘丽丽,房价款为八十万元。
201259日,李大普作为出卖人(王春玲系李大普委托代理人)与刘丽丽作为买受人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就143号房屋,经买卖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二十四万元。
201259日,刘丽丽取得143号房屋产权证。
2012年,刘丽丽将李大普、王春玲诉至本院,要求判令李大普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刘丽丽,李大普不同意刘丽丽的诉讼请求,并提出反诉,要求确认201254日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判令刘丽丽将诉争房屋产权变更至李大普名下。2013710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刘丽丽与李大普所签《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刘丽丽将143号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至李大普名下,并驳回刘丽丽的诉讼请求及李大普的其他反诉请求。后刘丽丽不服提出上诉,并于上诉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后北京中级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刘丽丽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现刘丽丽诉至本院,称为了办理过户签订了阴阳合同,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已经判决确认无效,但法院未对双方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予以处理,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三、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刘丽丽与被告李大普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四、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及《存量房屋买卖合同》针对的均是143号房屋,但是在价款上不同。结合前述两份合同的签订日期及143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日期可知《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刘丽丽与李大普为了配合办理过户所签订的网签合同,刘丽丽自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阴阳合同。在刘丽丽与李大普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为无效的情况下,刘丽丽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资深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惠友波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尹子娟律师
广东深圳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