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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受伤的是我?——奸淫幼女案的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04-09-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近年来,随着严打斗争的不断深入和社会条件的变化,强奸犯罪的总体数量有所下降,但奸淫14岁以下幼女的案件却呈上升趋势。据某市检察院近一年来的统计,共受理审查批捕强奸犯罪嫌疑人35人,其中奸淫幼女的25人,占全部强奸案的73.本应受到社会最大保护的幼女,现在却日益成为性侵害的对象,不得不令人感到震惊和愤怒。

    A、幼女遭受性侵犯,社会危害触目惊心

    案例1:某市养马镇荷花村的黄刚(化名)夫妇同往常一样,到养马镇接读书的大女儿,让小女儿黄莺(化名,12岁)独自在家睡觉。10点过,他们回家打开电灯,猛然发现黄莺已血肉模糊地倒在地上,颈部还插着一把菜刀。令大家感到万分震惊的是,凶手居然是死者亲戚、邻居家刚满15岁的黄键强(化名)。经查实:黄键强平时爱看一些黄色书刊,总想找机会尝试一下。他也经常到黄刚家去看电视,知道他们晚上要外出接人。当晚,他想趁机对黄莺行不轨,进屋后被黄莺发现,害怕把事情闹出去,就掐住她的颈子,后又在阳台上拿了半截砖头进屋敲她的头。怕她不死,他又到厨房拿菜刀割她的颈子,然后回家削了红苕睡觉。

    案例2:11岁幼女马某被本社村民周某引诱、威胁强奸后,母亲怕影响名誉,不仅不为女儿撑腰,反而责骂女儿。年底,周某再次对马某实施奸淫。父母知道后向周某讨说法,后在村社干部的参与下,以1600元的代价私了。该女孩得不到社会、家庭的理解和安慰,自认为无颜于世,自杀身亡。在医院抢救时,她伤心地说:“别人说我疯了,看到周某我又害怕。我死了,你们要给我讨个公道。”

    案例3:12岁幼女卿某在遭受暴力侵害时奋勇反抗,使施暴者强奸未遂。本应受到称赞的卿某却反而蒙上了厚厚的阴影,在给检察官的信中悲伤地诉说:“这件事情发生后,我面临着同学们的笑话。大家都议论纷纷,给我的人生之路点上了一个很大的污点。我的生活改变了许多,学习也下降了。我从前很快乐、开朗,现在每天都很惊慌害怕、闷闷不乐。”

    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女童为幼女。显然,由于幼女在生理和心理等方面均不成熟,性侵犯对幼女本人和家庭,往往产生难以想象的严重后果。 一是生理伤害。幼女遭受性侵犯后,容易出现大出血、腹痛、早孕等,以及生理上的其他严重损伤甚至落下终身残疾。二是惨遭杀害。施害人往往害怕事情败露,丧心病狂地把受害人杀死。这25起案件中,有2名幼女惨遭杀害,1名幼女侥幸未死却被杀成重伤。三是心灵创伤。受害幼女在心灵方面的创伤往往无法愈合,导致性格怪异并形成人格障碍,甚至严重影响一生的幸福和成长。受害幼女中,有的自暴自弃,误入歧途,坠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有的惊慌恐惧,悲观压抑,变得异常脆弱、敏感、孤僻,终生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有的放弃学业,丢掉理想,无所追求,消极度日;有的形成偏激心理和性格,采用各种方式报复他人和社会,最终把自己送上绝路。四是轻生自杀。由于存在封建的男尊女卑和贞节观,幼女在遭受性侵犯后,往往得不到亲人和其他人的同情、关心、安慰,反而受到歧视、嘲笑甚至辱骂。这无异于雪上加霜、落井下石,使幼女失去活下去的勇气。

    其实,幼女被性侵犯后,遭受伤害的远不止幼女本人,她的亲人都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心理伤害。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一些家庭的幸福、和谐毁灭于此,一些家庭成员亲密无间的关系将蒙上阴影或产生微妙变化。

    B、奸淫幼女案的特点和原因

    案例1:已77岁的戢某见媳妇娘家5岁的侄女在附近耍,便拿出一把花生、5个冰糖把该幼女引诱到床上脱去裤子实施奸淫。幼女害怕,既哭又喊。戢某卡住她的颈子不准喊。奸淫结束后,戢某又威胁她不准出去乱说。戢某供述:“当天中午我喝了点酒,加上我老婆死了多年没有接触过女人,一摸到她心中就兴奋、激动,想发泄一下,就没有考虑到违不违法。”

    案例2:幼女周某13岁时,被同社的“老家公”(按辈分喊)蒋某在地里奸淫后,因“不好意思”告诉父母而反复遭受侵害,甚至被施暴人以“不干就要告诉你妈”相要挟。一次,蒋某强行把周某拉进屋,遭到幼女的强烈反抗后,竟然口出狂言:“你今天就是死我们也要做一下。”幼女边哭边求:“你是老家公,就放了我吧。”蒋某有恃无恐:“这阵管不了那么多。你再哭,被别人听见了好意思?”至今周某已17岁了,仍然认为“告了他哪个都晓得了,丑得很”。

    剖析这25起奸淫幼女的案件,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基本上发生在农村。受害幼女全部是农村的;施害人绝大部分是农村的;发案地点绝大部分也在农村。二是大多数是熟人,有的甚至是亲人。其中:不相识而偶然发生暴力性侵犯的只有2件,有亲戚关系的5件,其余均为同社、同村或相识的人。三是反复遭受性侵犯的较多。有11件对幼女的性侵犯在两次以上。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继父赵某从小女儿10岁起开始霸占达7年之久,并多次奸淫已婚的大女儿。四是入侵者老年人和低文化者居多。50岁以上有16人,其中70岁以上的也达6人,最老的已经91岁;大多数是文盲或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五是采用暴力对幼女进行性侵犯的并不多。换言之,相当一部分幼女在某种程度上是“自愿”的。这种“自愿”与第2个特点和幼女心理上的很不成熟紧密联系。

    在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情况下,为什么幼女反而容易成为性侵害的对象?

    1、从幼女方面看,年龄和文化双低,社会经历少,生理、心理和智力水平均处于不成熟状态,辨别是非美丑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较差。一是因无知而遭受性侵害。年龄很小或有精神障碍的幼女根本不知道性行为是什么,以为是在玩游戏。二是因物欲而遭受性侵害。不少幼女因家庭困难,为了满足吃点零食、买点小东西的愿望,反复遭受性侵害。三是因软弱而遭受性侵害。有的因胆小很容易被语言和暴力唬住,不敢告发;有的虽对性侵害痛不欲生,却从来没有尝试过如何去摆脱。四是因好奇而遭受性侵害。幼女随着年龄的增长,性生理和性心理会产生微妙变化,对性产生好奇心、神秘感甚至尝试欲。五是因错误观念而遭受性侵害。有的幼女对性侵犯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听之任之。同时,也有不少幼女封建性意识浓厚,把性看成神秘、丑恶的东西,一旦遭受性侵犯,就觉得无脸活在人世,既羞于告诉他人,又不知道如何正确处理。结果,或使自己反复遭受侵害,或走上绝路

    总之,从幼女自身看,不仅缺少抵制性侵害的体力,还缺少必要而正确的性知识和性观念,也缺少运用各种力量来保护自己的能力。在赵某对继女从10岁到17岁的长期凌辱中,受害人的愚昧和软弱令人吃惊:“我十分痛苦,想摆脱他的纠缠,几次自杀未成。但我没有反抗,因为我很小,反抗也没有用。后来又考虑到他抚养了我,而且我一个女孩子怕羞。更主要的是不懂法,害怕告不倒他反而说我诬告他,自己犯法。”

> 2、从施害人方面看,只有少数是临时对幼女产生暴力性犯意,多数是有准备、有预谋,利用熟人或亲情关系,再施以小利使幼女“自愿”上钩。老年人和熟人之所以偏好对关系比较密切的幼女进行性侵犯,主要原因有:一是不懂法,不知道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幼女是否同意,均以强奸罪处罚。在一起老头奸幼窝案的诉讼过程中,执法人员反复讲有关法律,但他们就是搞不清楚:“你说这事错了还想得通,咋个能说是强奸呢?我始终不明白。”二是道德意识和自律意识差,放纵欲望的野马。在老年性犯罪群体中,多是丧偶、离异、鳏孤之人。长期的性压抑,使他们很容易把缺乏保护能力的幼女作为主要侵犯对象。三是贪图“便宜”,用很低的代价换得一时欢娱。他们多数经济条件不好,往往只用一二元钱,甚至一顿饭、几块糖、一把瓜子,就可以引诱幼女与之发生性行为。四是侥幸心理。他们利用幼女不懂事的特点,施以小利诱惑并用语言吓唬,自以为不易被发现,既偷了欢又不至于丢老脸。

    3、从家庭、学校、社会方面看,在对幼女的管理、教育、保护等方面也存在一些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是正确的性知识、性道德、性观念教育严重不足。在我国悠久的历史文化中,把性看得过分神圣和神秘,极大地妨碍了性教育的开展和性知识的普及。而传统的性道德和性观念是以男权为中心确立的,总的倾向是放纵男性禁锢女性,男性居于支配和主动地位。由于性知识的匮乏和性道德、性观念的错误,导致一些男人不顾幼女的生理和心理特点、不顾伦理道德,而恣意进行性侵犯;导致对受害幼女的极不公正待遇,增加幼女的受害次数和心理压力;导致受害幼女不知所措而改变人生。二是有些家庭凝聚力差,对幼女关爱、保护严重不够。继女和养女因家庭成员的关系比较疏松,父母长期不在身边的幼女因缺乏保护和管教,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女因贪吃贪玩,使她们比较容易遭受性侵害。在一起7名老头被判刑的奸幼窝案中,两个幼女都是抱养的。特殊身份使她们存在自卑感,容易产生逆反和对抗心理,读了三四年小学就不愿读了,自此“闯荡”社会;因缺少血缘纽带,家长也疏于监护和管教。三是对老年人的生活关注不够。现在,“空巢”家庭和老头独居的情况越来越多。孤独、寂寞、缺少温暖,加上其他因素,容易使他们从幼女处寻求新的刺激。四是普遍存在认识误区。因错误的男尊女卑和贞操观,很多人往往是非不分,一味指责、讥讽、辱骂、嘲笑甚至打骂受害幼女,这是使性侵犯后果扩展、蔓延以至推向极端的主要社会、心理因素。五是法制意识不强。在农村,不少人明知道幼女被奸淫的事情,却不报不管;实在盖不住时,又尽量“私了”了事。

    C、积极行动,共同努力,让幼女远离性侵害

    广义地说,我们认为,对幼女的性侵害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直接性侵犯,还包括对幼女性侵犯后带来的一系列严重后果。所以,我们既要防范幼女遭受性侵犯,还要对受侵犯的幼女给予积极、真诚的关爱和援助,防范由性侵犯引起的更为严重的心理伤害。

    1、加大教育和知识普及力度,提高公民的修养水平。笔者认为,相关的教育和知识普及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加强性教育。调查资料显示,从小学三四年级起,很多幼女已经开始出现性生理和性心理方面的变化,而绝大多数小孩在很小的时候就对生命的起源产生了好奇。因此,性教育宜早不宜迟。总体上说,性教育的内容应当是丰富而严密的体系,主要包括性生理、性心理、性道德、性观念、性防卫、性法律、性美学等;核心应当是性道德和性观念,要把性教育升华为正确的、现代的人生理念教育、价值观教育和高尚情感教育,彻底摒弃不合理、不科学、不道德的性观念;过程应当是终身的、循序渐进的。因为人生的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扮演着不同的社会和家庭角色,也面临着不同的性问题,性教育自然应当具有不同的特点和重点。二是加强道德教育。通过家庭美德、社会公德教育,使全体公民尤其是老人和女孩,增强自尊、自重、自律意识,提高辨别是非、美丑、好坏和抵御不当诱惑的能力。三是加强法制教育。因为各种原因,农村老年人对法律知之甚少。而在普法活动中,这个群体基本上又是被遗忘的角落。农村基层组织要针对老年人的特点,采取他们喜闻乐见和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深入浅出的法制教育,强化守法观念,认清自己行为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使有不良行为和倾向的老年人及早回头,走上正轨。

    2、加大打击和防范力度,遏制对幼女的性侵犯事件。一是对幼女性侵犯的案件,各诉讼环节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按照法律的规定从重打击,以形成强大的法律威慑力,发挥警示作用。二是加大强奸案的民事赔偿责任。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多数强奸案的受害人没有要求民事赔偿,这可能是很多人不知道法律的规定,或者认为没有造成经济损失而不必要求;即使要求民事赔偿的,判决赔偿金额往往也只是直接经济损失部分(如医药费等),数额很小。这种情况肯定不利于打击犯罪和保护受害人的权益。我们认为,强奸案尤其是奸幼案,对受害方的心理侵害和生活影响,其严重性往往难以估量。所以,对受害人给予较高数额的精神赔偿是完全必要、合理的,既是打击和预防犯罪的一种手段,又是安慰受害人的一种社会援助措施。笔者建议从立法和司法上充分考虑这一点。三是针对老年人性犯罪案件增多的特点,司法机关在依法打击的同时,要认真分析老年人性犯罪的主客观原因和环境条件,向有关部门、组织、人员提出防范意见。四是给予老年人更多的家庭和社会关爱。子女、亲戚要经常看望、关心老年人,了解他们的困难和需要,并尽量予以解决,使老年人感受到家庭的温暖。各级政府和有关组织,要高度重视老龄化问题,尽量创造条件,在农村落实“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学,老有所为”的政策,防止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五是努力提高幼女的自我保护能力。家庭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对幼女的保护,注意告知其基本的自我保护常识和社会上的一些丑恶现象。六是家庭、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幼女的教育和监管。对于放弃义务教育和监管责任、有严重过错而致幼女遭受性侵害的,应当实施必要的处罚。

    3、加大社会干预力度,为受害幼女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无论怎样努力,对幼女的性侵犯不可能完全避免。但社会对受害人的关爱度和宽容度,决定着幼女的心理和精神伤害程度。只有宽松、理性、关爱的环境,才能使受害幼女早早走出阴影,结束噩梦,正常学习、生活、成长。一是家长、亲属、老师和其他人,要多关注幼女的心情、性格、习惯等变化。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就要认真、仔细了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二是家庭和社会要理智对待遭受性侵犯的幼女。要最大限度地对她们给予关心、爱护和安慰,千万不要横加指责、嘲笑、辱骂和另眼相看。要引导受害幼女正确认识和对待已经发生的事情,摒弃传统、世俗的错误观念,树立起正常生活的信心和勇气。三是要具体分析幼女遭受性侵犯的原因。家长、学校在监管、教育方面是否有失误、失职?如果有,要敢于承认并完善有关措施。对于确有过错的幼女,要在引导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严肃指出,防止再犯。

    总之,遏制对幼女的性侵害,要从多方面着手,着眼点应当是:努力遏制对幼女的入侵行为;提高幼女抵制性侵害的能力;增加对受害幼女的关爱度和宽容度,防止侵害结果蔓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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